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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初论

  

  (三)现象化阶段


  

  现象化阶段也可称为频发阶段,即跨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行为人所跨国家几乎遍布世界各地。[9]犯罪流向国不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欧洲、非洲、南美国家也成为犯罪选择之地。此阶段,许多犯罪行为人实施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已经发展至常习性状态,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从腐败角度考察,这一阶段多人参与的“集团化腐败日益突出”,[10]以至于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犯罪行为人在境内外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甚至私分、侵占国有生产资料,并将其变现后转移到国外,以虚假投资、“地下钱庄”、恶意经营等各种手段转移赃款,洗钱手段多种多样,洗钱空间巨大,并有专业的洗钱人员为其服务。具体贿赂行为,已由通常的被动收受贿赂行为发展成索取他人贿赂,或为收受他人贿赂而实施严重渎职行为。比如,银行职员挪用公款后又予以贪污,或为达到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办理多个或多种护照,并蓄意办理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护照。犯罪行为人出境不归或案发后潜逃出国并非不得已而为,而是早有预谋、长期准备、精心选择的阶段性犯罪活动。就贿赂犯罪而言,这一阶段行贿、受贿双方往往相互勾结,密谋侵占(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比如,利用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之机,人为制造巨额不良资产,将其划入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以便贪污或贿赂其他人员。巨额的犯罪所得多以境外投资或以企业购置设备或材料为名直接转移到境外予以占有,或通过行贿人划转资金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的钱款存入受贿人在境外的子女或配偶等亲属的账户。其间,犯罪行为人处心积虑地预谋跨国实施犯罪,规避法律、逃避追诉的企图十分明显,对抗和反侦查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化。最后行为人多以移民国外、出国就医、探望国外子女等方式潜逃出境。此阶段的跨国犯罪行为,不仅客观上需要多人的参与才能完成,其结果也是行为人有计划有组织地积极追求的目的。因此,它常常出现连锁性的犯罪现象,案件往往会涉及多项犯罪,一旦案发多成为“窝案串案”,涉及许多单位和人员。[11]


  

  四、继发犯罪行为跨国


  

  继发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行为后,为隐瞒犯罪或继续从事犯罪而引发其他犯罪的活动。如犯罪行为人以其在境内受贿;贪污的赃款通过洗钱途径在境外购置不动产;以虚假身份办理多国护照以达到非法进入他国的目的;为达到出境目的,贿赂出入境管理官员;隐瞒境外存款等。再如,国有金融机构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规将银行资金贷给私营业主,事后又强令下属人员以违法的方式多次将公款贷给私营业主,受贿行为人再通过“地下钱庄”将钱洗往境外,然后受贿行为人再隐瞒境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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