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初论
陈东
【摘要】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主体、结果跨越两个或更多国家的犯罪形式,其特征主要有:犯罪主体具有显著的身份性和具有跨国的职务便利,跨越国家是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犯罪客体复杂、侵害多种法益,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国家。从犯罪来源国角度考察,到目前为止,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经历了偶发阶段、趋势化阶段和现象化阶段。另外,跨国贪污贿赂犯罪与继发性犯罪关系极为密切。
【关键词】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特征;现象化
【全文】
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大背景下,犯罪的国际化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预防和打击严重的国际犯罪,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活动的增多,我国国内的贪污贿赂犯罪跨越多个国家的趋势愈加明显,增加了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司法难度。鉴于此,加强对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理论研究成为我国惩治和预防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拟对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特征、发展阶段及其继发性犯罪进行初步探讨。
一、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
探讨跨国贪污贿赂罪概念之前,需要界定跨国、跨地区、跨境和跨境犯罪等基础概念。跨国是指跨越不同的国家,跨地区通常是指跨越港、澳、台地区,跨境包括跨国境与跨地区边境两种情况。依法理学观点,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主要标志,司法独立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特征。在传统意义上,跨国犯罪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跨越了某一独立法律体系调整的区域。
通常理解的跨国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跨越两个或更多的国家,简言之,即跨越国(边)境犯罪。[1]其实,跨国犯罪不仅指行为跨国,也包括犯罪过程、结果,甚至预备行为的跨国。因此,跨国犯罪包括以下法律要件或要素:
(一)行为的犯罪性质为一个或更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
比如,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贪污行为,不论具体行为在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是否规定该行为属于贪污犯罪,但我国法律已规定该行为系贪污犯罪,该贪污犯罪即为跨国境犯罪。再如,通过洗钱手段由境内向美国转移贪污贿赂赃款的情况,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所得规定为洗钱罪的对象,而美国法律规定“一切非法所得即可成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即中美两国法律都认为转移贪污贿赂赃款构成洗钱犯罪。这就确定了以洗钱方式向美国转移贪污贿赂犯罪赃款行为属于跨国犯罪。至于跨国境毒品犯罪、诈骗犯罪、杀人犯罪等,早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视为跨国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