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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及预防对策

  

  二、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具体表述为组织结构严密、有经济实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等。从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案情来看,该犯罪组织符合上述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一)组织结构的层级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存在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纪律,人员之间往往形成等级分明的层次,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同样存在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其中,李义处于最高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李高清、唐绍宏、李高兵等人为骨干人员,他们积极响应组织者、领导者的命令,展开各项具体违法犯罪;李高明、潘仲亮、周和平、颜帮荣、王勇、李先春、杜什、付建、袁帅等20余人是处于底层的普通参与者,也就是各种违法犯罪的具体实施者。同时,该犯罪组织的存在和运行是以相应的制度为保障的,如统一吃喝、“上班时间”不准打牌喝酒等。


  

  (二)经济手段的掠夺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往往将黑色资本投向有着巨大利润的合法商业领域,“以黑养商”、“以商促黑”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非法利益的通常手段。在本案中,完成了原始积累的李义等人斥资收购开县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又成立临江某生猪收购点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在经营上述业务的过程中,李义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迫接受服务、敲诈勒索,在开县临江地区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领域形成垄断,获得非法收入340多万元。


  

  (三)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制造恐怖气氛,形成黑势力。黑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雄厚经济实力相结合,称霸一方,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李义犯罪团伙从2001年起,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放火、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李义提高租金后带人到各经营户处催收租金,对未缴纳者进行殴打,并强行关闭门市,经营户们迫于无奈,纷纷交纳了租金;2007年7月,李高明等人手持刀具、棍棒将运载生猪准备出卖的黄某等人拦住,以殴打相威胁,强迫他们将生猪卖到李义等人成立的收购点,黄某等人迫于威胁,只好就范。其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产生了“威慑”心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社会控制的非法性


  

  控制力特征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主流社会中建立了另一个社会控制体系,俨然“国中之国”,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合法的社会活动,也控制了这一区域的主要犯罪活动。李义犯罪团伙通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手段,垄断了临江地区的农贸、客运市场,并直接导致临江三多农贸市场倒闭,各经营户敢怒不敢言。跟着李义“混社会”的一大批闲散人员经常打架闹事、胡作非为,普通百姓都不敢招惹。在临江镇,不论是商贸、交通运输等商业活动,还是普通的社会活动,都因李义犯罪团伙黑色势力的参与而丧失了正常秩序,群众中形成了对李义等人的惶恐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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