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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团伙的成因和治理对策

  

  3.针对易于形成罪犯团伙的客观原因,从措施上强化对罪犯的科学管理。虽然民警的工作漏洞只是监所形成罪犯团伙的次要原因,但这一原因也是诱发罪犯团伙的产生和罪犯团伙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堵塞工作漏洞、强化民警的责任心、加大严格管理力度,是预防和消除罪犯团伙的重要一环。


  

  首先,要提高监所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强化对罪犯的直接管理。监所民警必须执行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决不能把管教罪犯的任何职责交给监所企业的工人或者罪犯。应该说,监所企业的工人是监所生产的技术骨干和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对监所企业的生产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工人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和技术指导,从总体上讲,他们在管教业务和政治法律素质上与民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所以不能把管教罪犯的职责交给工人,否则,就违犯了《监狱法》。特别需要杜绝的是,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民警将某些管教责任交给所谓的“可以信任的罪犯”。这是形成牢头狱霸和各种罪犯团伙的一大原因,也是多年来监所管理中没有能彻底解决的一大症结。在罪犯中设置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班组长、罪犯医生、罪犯教员等,是强化罪犯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改造的一种形式,这些所谓的“职务犯”,并没有管理其他罪犯的任务,而只是在监所民警的现场监督和指示下协助民警完成某项具体事务。监区民警在具体组织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过程中决不能把以下权力交给罪犯:(1)罪犯具体劳动岗位安排权;(2)劳动任务完成情况鉴定权;(3)罪犯考核计分权;(4)罪犯生活会组织权;(5)罪犯评审鉴定权;(6)“三课”教学准假权;(7)罪犯病情确定权;(8)三大改造区域各种监门和重要通道锁开权。


  

  其次,消除易于形成罪犯团伙的时间和空间。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罪犯的劳动、学习和生活时间,适应罪犯正常的情感需要,在罪犯的节假日和其他休息时间多安排一些有吸引力的、健康有宜的活动,防止“收工如放羊、下课如放学”的失控状态。尽量减少和杜绝罪犯集结团伙的时间。要按照罪犯改造环境规范的要求,使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各项物质设施规范化,清理那些罪犯易于藏身的窝棚、简易房及其他不规范建筑,使罪犯全天候地控制在民警的视线之内,防止在民警眼皮底下形成罪犯自由活动的“黑洞”。同时,还要严格各项监管制度建设,严防罪犯串监串号、脱离互监组等。


  

  再次,加强罪犯集体的良性建设,增强罪犯集体的凝聚力。如果体现监区主体文化的罪犯集体没有吸引力,那么反映监区亚文化的各种罪犯团伙必然产生。实践证明,要实现罪犯集体的良性建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直接管理各级罪犯集体的民警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管教方法科学。第二,担负罪犯自我管理任务的各种“职务犯”必须在民警指导下经集体罪犯推荐选举产生。第三,罪犯集体的监督改造功能、劳动生产功能、生活娱乐功能等必须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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