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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团伙的成因和治理对策

  

  再次,要根据团伙成员的不同表现予以分别的处理,防止团伙死灰复燃。对于侦破的有重新犯罪行为的团伙成员,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于违犯监规所纪的团伙成员,要依据《监狱法》的规定,根据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记过、禁闭处理。对于不适宜在本监所、监区、分监区改造的团伙成员,要适时调往其他监所、监区或分监区。对于那些为我所用的在消除罪犯团伙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团伙成员,要依法予以奖励。


  

  2.针对罪犯形成团伙的主观原因,从治本上加大教育改造力度。实践表明,对于罪犯团伙在组织上摧毁容易,而在罪犯思想上消除则比较困难;短时间内消除一个罪犯团伙容易,而要在长时间内使这个团伙不死灰复燃则比较困难。问题的症结在于消除形成罪犯团伙的罪犯主观思想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针对形成罪犯团伙的罪犯主观原因,加大教育改造力度,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罪犯团伙的思想基础。在课堂教育中,要结合罪犯的犯罪原因和狱内表现,使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情欲观、消费观,减弱和消除各种歪曲的需要。要教育罪犯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掌握一些基本的人际交往技巧,与封建的行帮团伙意识彻底决裂。在人监人所教育中,要结合监所实际,让罪犯熟知国家的监狱法规和各项监所纪律,认清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的关系,认识到社会主义监所的文明进步,消除罪犯歪曲的安全需要。在辅助教育中,要运用典型团伙案例,使罪犯认清罪犯团伙的危害。对于团伙意识较重、一般的共性思想不解决问题的罪犯,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个别教育仍然效果不好的,应当进行严管教育或集训教育。


  

  要及时解决罪犯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有些罪犯是在产生了各种问题和困难时,民警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于是这些罪犯转而在同犯中寻找精神安慰,进而形成或强化了罪犯团伙。因而,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把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罪犯产生了心理障碍,要及时予以个别谈话或心理矫治;罪犯配偶提出离婚,要及时予以调解,协助法院予以正确处理;罪犯患病要予以及时诊治;罪犯家庭出现配偶出走、子女无人照管、老人无人赡养等问题,亦应通过去信或专人前往等形式督促罪犯亲友和所在地行政组织尽力解决。要在犯人中营造打击罪犯团伙的正气氛围。要通过狱内奖惩、思想引路、监区文化、舆论工具等手段,对那些拒绝加入团伙,制止、检举、揭发罪犯团伙的罪犯予以奖励和宣传,使那些利用罪犯团伙进行违纪、违法行为的罪犯受到严惩。在监区形成正气压倒邪气、罪犯团伙无处生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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