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罪犯团伙产生之前,“预防”就是“治理”,而在罪犯团伙产生之后,“治理”就是最大的“预防”。通过对罪犯团伙的有效治理,一方面防止该团伙死灰复燃;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有形成团伙“苗头”的罪犯举起了“杀威棒”。
2.教育为主、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罪犯团伙的处理要以教育为主,把教育贯穿于处理罪犯团伙问题的始终,要根据罪犯团伙的不同性质和成员在团伙中的不同地位予以区别对待。
对待和处理任何罪犯团伙和团伙成员,都要贯彻教育为主的策略原则。所有的罪犯都是教育改造的对象,形成罪犯团伙的罪犯更是教育改造的重点和难点。在许多罪犯团伙的形成原因中,罪犯的思想掌握和引导不力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罪犯团伙必须针对形成罪犯团伙的主客观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使罪犯自觉地正确认识罪犯团伙的危害,主动脱离团伙回到罪犯集体中来。对个别比较顽固的团伙,在采取必要的狱内和所内行政惩罚措施的同时,也必须贯穿教育的内容。因为,如果不提高这些罪犯的思想认识,他们在接受狱内所内行政处罚的同时,只会增强对立情绪,处理过后,团伙很快会死灰复燃。
在具体处理罪犯团伙问题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对所有的罪犯团伙都应当取缔和治理。但在处理的方法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那些现实危害不明显的娱乐型、爱好型团伙,要把他们引导到罪犯集体活动中去,警告他们遵从集体规范,不得脱离集体搞团伙活动;对吃喝型团伙和性变态型团伙,要强行调离、拆散;对迷信型团伙、抗改型团伙,一经发现要坚决打击,依照监所法规予以处理。
(二)解决罪犯团伙问题的具体对策
1.针对不同类型罪犯团伙的具体情况,从技巧上选择不同的治理方法。首先要知己知彼,做好对罪犯团伙的调查研究。把罪犯团伙的情况调查清楚,是处理和消除罪犯团伙的前提和基础。当发现有罪犯团伙的时候,要利用民警直接管理和狱侦耳目手段,及时搞清罪犯团伙的性质、类型、人数、目的、主要活动、形成时间和原因、团伙核心人物等等情况。对罪犯团伙的调查,一般采取秘密手段进行。在调查清楚之后,要对每个罪犯团伙的性质和类型、危害程度、发展预测进行准确分析定位,然后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其次,针对不同的罪犯团伙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处理罪犯团伙的具体办法有五种。第一,“教育引导法”。对于危害不大的娱乐型、业余爱好型罪犯团伙,要利用个别教育谈话和课堂思想政治教育,向这类团伙成员言明利害关系,防止其继续发展,引导他们把正常合理的爱好需要与集体活动结合起来,教育他们把娱乐喜好发挥到监区文化活动中去。第二,“公开批判法”。对那些性质严重、在罪犯中危害较大、影响时间较长的罪犯团伙,要在影响波及的罪犯范围内予以公开揭露批判,彻底消除团伙在罪犯中的“市场”,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第三,“旁敲侧击法”。对形成团伙时间较短、团伙组织比较松散、或者有形成团伙“苗头”的罪犯,进行不指名的批评,或者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别谈话,敲响警钟,言明不准拉邦结伙。第四,“攻克核心法”。比较顽固的罪犯团伙,一般都有一至两个起支配地位的团伙核心人物。要消除这类罪犯团伙必须首先解决团伙核心人物的问题。常言道“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要通过狱所内行政措施对核心人物予以严格的教育处理。核心人物一解决,团伙就迎刃而解。第五,“分化瓦解法”。处理罪犯团伙要善于把握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予以分化瓦解。有时要利用团伙行为中的积极因素,恩威并施、宽严相济,促进团伙内部的变化;有时要利用团伙中可为我所用的成员,让其在团伙中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促使团伙的解散;有时要利用团伙成员之间的矛盾,使他们之间因相互猜疑或不满而失去凝聚力,从而将成员从团伙中逐个拉出来,最终孤立为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