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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团伙的成因和治理对策

  

  3.歪曲的情感需要。情感是人对外界事物的各种复杂的心理反映,如归属、喜欢、愤怒、悲伤、恐惧、爱慕、厌恶等。罪犯正常的情感需要在接受管教和罪犯集体中都可以得到充分体现。然而由于犯罪恶习的延续,罪犯在监所中的许多情感需要是非正常的和歪曲的,这种歪曲的情感需要只有在属于非正式群体的罪犯团伙中才能得以实现。第一,歪曲的归属需要形成罪犯团伙。心理学认为,人都有一种要求归属于一个集团或群体的感情。罪犯在犯罪之前归属于特定的社区和单位;入狱之后,其正常的归属应当是监所依法设定的监区、分监区、罪犯小组等,其行为应自觉地遵守所归属群体的规范。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孤独感,这些罪犯人狱后一方面产生了较强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又天然地将归属指向背离罪犯集体,在罪犯中寻找“知音”、“朋友”,结成罪犯团伙,以满足自己歪曲的归属需要。第二,非常的兴趣爱好的满足而形成罪犯团伙。随着我国监所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罪犯一般的兴趣爱好都能在罪犯集体中得到合理的满足(这里不排除那些有着相同个性、社会态度和价值观念的罪犯形成的无碍监狱管理的兴趣伙伴),但是还有不少罪犯由于主观恶性较深,思想深处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兴趣爱好,如留恋违法犯罪时的快感体验、怀念不劳而获的花天酒地生活、乐于炫耀和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技巧、乐于赌博和性变态等,有着共同兴趣爱好的罪犯就自然形成罪犯团伙,以实现非常的“精神会餐”和非常的“爱好互补”。第三,信仰、风俗、性格的认同而产生罪犯团伙。信仰是一种强烈地崇拜某种教义的心理状态。由于监狱内部不允许进行妨碍监狱管理的宗教活动,有着共同信仰的罪犯就会结成团伙在狱内进行宗教活动。风俗是有着地域特点的生活习性,来自同一地区的罪犯就会在风俗认同心理支配下,形成各种带有地域色彩的罪犯团伙。性格是个人所有的不同于其他人的生活习性,性格相同或相反的罪犯,由于期待相同,目标一致,态度相近,就容易结成罪犯团伙,以实现情感交流和性格互补。


  

  二、罪犯团伙的治理


  

  (一)对待和处理罪犯团伙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针对罪犯团伙的原因和特征,加大狱内侦查和教育改造的力度,落实预防罪犯团伙产生的各项措施,使大多数罪犯团伙被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工作有三个层次。首先是预防罪犯团伙的形成;其次是预防罪犯团伙的泛滥,实践证明,一个监所要完全杜绝罪犯团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完全可以防止罪犯团伙在监狱的泛滥;再次是预防罪犯团伙的恶性发展,通过扎实的狱侦和教育工作使罪犯团伙实现良性转化,避免罪犯团伙向违法犯罪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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