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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团伙的成因和治理对策

  

  (一)人的社会属性


  

  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体,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类发展史表明,人类是自然发展的产物,人必定具有生存、食欲、性欲及其他各种动物本能的自然属性。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更为重要的是,人的自然生活绝不同于山石的风化和动物的本能活动,而是通过一定的关系结合成为一个有意识、有组织的生产和生活整体—人类社会。在社会中进行生产和生活,这就是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包括三个内涵:第一是自觉,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第二是劳动,人能够能动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第三是社会联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存在,必然要彼此结合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人如果离开了现实的社会关系,离群索居,就根本无法表现自己,也不能生活下去。


  

  从人的社会属性的本质内涵中我们可以知道,人要生存和生活,就必然发生社会联系,脱离社会联系而绝对独立的离群的个人生活是不存在的。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的群体存在时,更进一步地认为,个体有群聚的社会本能,并希望在群体中满足各方面的需要。达而文在其《人类的由来》一书中重复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谁都会承认人是个社会性的生物。不说别的,单说他不喜欢过孤独的生活,而喜欢生活在比他自己的家庭更大的群体之中,就使我们看到了这一点。


  

  独自一人的禁闭是可以加于一个人的最为严厉的刑罚的一种。”独居不仅使人感到恐惧,还会使人感到孤独。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创立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个体之所以加人某一群体,并遵从群体的规范,是为了与群体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感情或物质交换,或者是通过实现群体目标来获得自己单独无法取得的更大利益。达尔文和霍曼斯都从不同的侧面解释了社会个体加入社会群体的原因。这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社会学证明。


  

  罪犯团伙的形成,是罪犯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属性在监所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首先,监狱的强制性强化了罪犯的聚群本能。对一个被判刑的罪犯而言,监所是一个具有无比强制力的、陌生的、令人惧怕的单位。因此,一进监所,他们一方面孤立地观望监所的一切,另一方面则迫切地在同犯中去寻找依附或靠山,以缓解自身的恐惧和不安。其次,罪犯相同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体验,使罪犯团伙极易于形成。一般社会成员的聚群对象是广泛的,如家庭成员、社团成员、亲友等。而罪犯生活周围的人员,除了依法行使惩罚改造职能的警察以外,都是清一色的罪犯,他们聚群的对象只能在同犯中选择,而且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又有大体一致的情感体验,很容易自发地形成各种罪犯小群体。另外,罪犯的主观恶性决定了罪犯团伙大多具有反社会性,这是与一般社会成员的自发群体的一大区别。罪犯在没有得到彻底改造之前,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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