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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犯罪的“新变种”

  

  (二)法律适用和技术层面


  

  一是应借鉴和及时引入毒品犯罪的特殊侦查取证方式来调查雅贿犯罪等惩治难度较高的新形式权力寻租犯罪。类似雅贿犯罪等新形式贿赂腐败行为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往往在社会公众眼中“貌似合法”,欺骗性明显。从侦查角度讲,给侦查机关带来的难度也绝不亚于毒品犯罪,赃款赃物不放入金融系统,无迹可寻,手法相较一般受贿犯罪因而更具有隐蔽性,以调查普通犯罪的方式调查雅贿犯罪行为,显然是不符合该类犯罪行为的发案规律,也是难以取得有效证据的。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待受贿犯罪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而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特殊侦查手段不仅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允许,也成为各国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利器。因此,引入特情侦查手段调查以雅贿犯罪为代表的新形式疑难贿赂犯罪非常有必要。


  

  二是统一雅贿犯罪侦查办理司法标准。目前惩治雅贿犯罪的一个突出司法难点是犯罪金额难以认定。其它受贿犯罪类型中,一般性的赃款赃物如房屋、汽车、金银宝石等,可以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进行价值评估,因而犯罪金额比较容易确定。而雅贿犯罪中的古玩字画等文学艺术品,其价值本身难以鉴定,容易把赝品当成真品,加之目前对其如何进行估价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规定,这就给司法机关认定此类犯罪的犯罪数额带来了一定障碍,案件处理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公、检、法三家意见有时不统一。当务之急,国家可以针对雅贿犯罪的特殊情况,按照文化艺术品鉴定难度大、评估价格随意性大的特点,成立或指定一个权威机构专门鉴定古玩字画、奇石等雅贿犯罪所涉及的文学艺术品的真伪及价值,防止地区间不同行业机构评估所出现的价格巨大差异,统一认定犯罪金额,准确打击犯罪。“两高”也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统一古玩字画等贿赂物品的犯罪数额司法认定标准及方法程序。此外,要注意的倾向是,司法实践中绝不能简单地以鉴定价格直接认定行贿、受贿的数额。即使鉴定价格正确,鉴定价格也只能反映物品的客观实际价值,不能反映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的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行贿、受贿的数额还应考察行贿、受贿双方的主观认识内容和供述情况。因为,如果不考察行、受贿双方的主观认知情况,就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境地,同样,如果仅考虑行、受贿双方主观认知情况,而不考虑客观鉴定结论,又容易出现“主观归罪”的结果,对当事人而言,二者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处罚。当主观认知和客观价值不一致时,在没有其它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妥当的处理方式是应当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贿赂数额时应该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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