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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犯罪的“新变种”

  

  雅贿犯罪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利益群体。各利益集团为充分发展自己的利益空间,必须不断开拓市场。一些群体和个人在表达和促使自己利益实现的时候,不是通过正当的途径,而是喜欢采用收买官员或者走后门等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实现,行贿受贿由于性价比最高,就变成了首要之选。而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行贿受贿犯罪的风险正日益提高,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行贿人和受贿人必须花样不断翻新,更新犯罪手段,雅贿犯罪于是应运而生。


  

  二、雅贿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


  

  类似于“雅贿”这样的贿赂腐败行为不断腐蚀社会,损害政府的威信,危害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整体利益。针对其特点,笔者从政策、法律的角度提出健全和治理此类贿赂腐败行为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刑事政策层面


  

  首先,从总体方面来说,党中央非常重视预防和惩治贿赂腐败行为的工作,并于2005年1月3日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简称《纲要》),作为治理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纲领性文件;还于2008年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简称《工作规划》)。


  

  其次,完善惩治和预防贿赂腐败的立法和司法,以法律预防和打击新形式贿赂腐败行为。(1)遵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详细界定各种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使公职人员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以便廉洁自律,同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打击各种新形式贿赂腐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刑罚非常严厉,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贿赂腐败行为还是层出不穷,从之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后来的性贿赂、内幕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房产投资型受贿,再到今天的雅贿等等,形式、花样不断翻新,隐蔽程度越来越高。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没有制定详细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指引法》,[6]导致在一种贿赂行为形式被社会高度关注而遭遇打击,气焰稍减时,马上又会改头换面,涌现出多种不同形式的“貌似合法”的贿赂犯罪新形式,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盲点和司法困惑,导致犯罪争议不断。因此,从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指引法》,将有效界定各种利用公共职务权力去谋取个人私利的贿赂腐败行为,使其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也清除了司法认定的灰色地带,同时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指引法》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利益冲突法体系,按海外法律经验,基本上由财产申报制度、任职前资产无害处理制度、回避制度及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内容组成。(2)建立权威、透明、高效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或利益申报机制,防止贿赂腐败官员以各种方式隐匿赃款或者对赃款进行“洗钱”。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建立权威、透明、高效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和利益申报制度。从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来看,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官员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不仅包括对官员本身的财产申报,还包括官员的配偶、儿女等直系亲属的财产申报,是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扩展。在现有基础上,扩充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财产种类范围(比如各种珍奇古玩、艺术品、债权和债务、期待可得利益),建立起有效的财产和利益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和利益全部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藏身,就会使腐败分子难以为所欲为,从而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3)在立法层面上建立预防贿赂腐败行为的专业机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内设的三个部门中,就有一个专门预防贿赂腐败行为的机构--防止贪污处,开展预防工作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预防效果非常显著。我国也建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也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也和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相类似,如廉政共建、案前预防、案后预防、同步预防等等,但所取得的效果却相差很远,原因在于我国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预防工作缺乏法律性与权威性,很多人对预防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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