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默示行为是与明示行为相对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在合同法中,默示条款也被广泛使用;在著作权法领域,虽然著作权的默示许可使用的相关立法还在雏形阶段,不过可预见它将超越一般的默示法律行为与合同的默示条款,具有更加特殊的性质和更为深刻的含义,成为著作权法上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著作权默示许可这样一种借助于传统民法中的默示行为理论以及合同法中对默示条款的适用规则发展出来的能够适应互联网的信息共享需求和数据库建设的高效快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正是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一种解决之道。一方面,可以不撼动原有著作权法的制度框架和权利边界,另一方面又能解决著作权授权许可过程中遭遇的“海量授权”问题,在可预期的未来,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必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作品的传播。这样一种实践的探索亟待着制度上的确认和保障。
【作者简介】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陈倩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注释】17 U.S.C§204“(a)A transfer of copyright ownership,other than by operation of law,is not valid unless an instrument of conveyance,or a note or memorandum of the transfer,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owner of the rights conveyed or such owner''s duly authorized agent.”
17 U.S.C§101“A''transfer of copyright ownership''is an assignment,mortgage,exclusive license,or any other conveyance,alienation,or hypothecation of a copyright or of any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comprised in a copyright,whether or not it is limited in time or place of effect,but not including a nonexclusive license.”
Effects Assocs.,Inc.v.Cohen,908 F.2d 555,558(9th Cir.1990)。
3 M.Nimmer&D.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 10.03,at 10-36(1989)。
A&M Records v.Napster,Inc.,239 F.3d 1004.
参见3-10 Nimmer on Copyright?10.03.,http://www.lexis.com/research/retrieve?_m=8c1b28a08dc1fa4c4d4e9628c9d251c1&csvc=lt&cform=&_fmtstr=FULL&docnum=
1&_startdoc=1&wchp=dGLzVtb-zSkAb&_md5=4fc6f5fc11cbe3a0524332145d078774#n135,访问日期:2011年10月25日。
Field v.Google,Inc.,412 F.Supp.2d 1106(D.Nev.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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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图书馆:Google的创新和挑战》,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年第2期。
吕炳斌:《反思
著作权法:从Google数字图书馆说起》,载《图书馆杂志》2007年第5期。
Authors Guild v.Google Inc.,98 U.S.P.Q.2D(BNA)1229.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9条内容如下:“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参见“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哈尔滨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知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金武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评述》,载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9页。
梅术文:《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法学》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