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
现实中,卡特尔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最常见的一种行为,被认为是对自由、公正竞争直接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均对它加以禁止,但却又不是始终如一的全面禁止,对卡特尔的态度也不是纯粹地坚持某一原理,而是根据不同的理由与事实来确定卡特尔的界限。这就可以理解为,各国政府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运用最为灵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临时性的立法)来为卡特尔提供适用除外条件,可见政府在运用与实施反垄断法时具有很大的弹性。从本文所论述的过程来看,关于适用除外的卡特尔,当我们考虑如何论述它的界限的时候,就发现论述的方法是多么的不容易。再当我们思考着用什么样的理论可以论证适法的卡特尔存在的合理性时,更感觉到它是一个政治与经济相互影响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从反垄断法所设计的各项制度看,一方面它是以自由主义的哲学为依据的法,另一方面又是实现以价格理论为支撑的竞争政策的法。然而市场经济机制始终要保持的“自由竞争”与它本身不可能完全实现“有效竞争”之间的矛盾,是决定适用除外卡特尔制度作用与界限的根本条件,本文以日本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为例所做的分析表明:一方面,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存在的合理性与实施的理由是此一时,彼一时的。但在另一方面,即便是所谓的“良性卡特尔”,对它的适用也是要规定严格的条件的。如果我们承认这是值得借鉴的经验的话,那么在我国反垄断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过程,就应当充分认识如下两个问题,它也是作者从不同角度反复论证不景气卡特尔制度作用与界限的目的所在。
首先是对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作用的客观认识。由于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单纯地依赖市场机制本身来克服周期性的经济波动,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危机对策,必将会在今后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运用。所以面对经营者提出的各种适用不景气卡特尔的申请理由,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在按照法定条件一一加以判断时,客观地理解该制度的作用,是有效地发挥这一制度作用的重要前提。
其次是对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作用界限的客观认识。不论界定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的作用有多困难,也不论它怎样地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但在反垄断法中对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制原则是:不景气卡特尔的适用除外制度在立法上必须与规定严格的要件相联系,在法律运用上必须与限制性解释相联系,在实施程序上必须与严格的申报制度相联系。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政府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的扩大解释。日本在每一次实施不景气卡特尔时,都是要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针对产业界所面临的实际困难,通过临时立法程序来确定此次适用的具体条件。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是非常概括的,而且适用的条件与其它适用除外的垄断协议相同(“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就会给执法机关带来扩大解释之虞,因为它与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息息相关,所以对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作用的界限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作者对这部历尽艰辛而终将诞生的“年轻”法律充满了信心与期待。由于出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目前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不同的对应措施,以恢复市场的竞争效率。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借鉴日本的经验,客观地认识不景气卡特尔选用除外制度的作用与界限,针对不同的危机现状,制定出严格的适用除外条件,并确定明确地适用申请程序。我们期待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此方面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