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的性质与作用
齐虹丽
【摘要】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不景气卡特尔的适用除外”,虽然美国、日本等国家现都已取消了这一制度,但是鉴于它曾经有过作用,而且当我们目前还不能有效地事前防范经济危机时,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设立“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以求证政府采用此制度纠正市场失灵时的作用与界限。同时,借鉴日本经验,说明我国实施“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时应当坚持的原则及需要明确的问题。最后指出:在解决经济危机时,如何实施该项带有诸多争议的制度,仍然是有待于不断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市场的动态效率;市场的静态效率
【全文】
引言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相关协议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而达成、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该协议就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据此,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经济危机,经营者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申请“不景气卡特尔”来克服供需失衡所带来的经济危机。然而,克服经济危机是否一定要通过不景气卡特尔?政府在什么样的经济危机条件下必须出面以限制竞争的方式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如何适用法定要件来认可经营者的申请、通过实施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以恢复市场的供求平衡?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完全是依赖于政府各部门对市场理念及竞争政策的认识与重视,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政府在审查经营者实施不景气卡特尔申请时,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它经济政策的影响,从而人们总是会对其效果有着截然不同的评价。
笔者认为,理解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不景气卡特尔的存在、作用、合理性与局限性的认识。为此,本文从论述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的性质入手,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的基本原理分析该制度的作用与界限,并通过分析日本的实践经验来加以证明。
一、对不景气卡特尔的法律规制
(一)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的一般原理
不景气卡特尔是指因市场经济存在着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生产者之间可以达成以克服经济危机为目的、以限制生产量与销售量为内容的协议。
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的原理是,本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可以淘汰非效率的市场主体,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回复平衡。但是,经济不景气时,特别是在不景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所带来的后果则是:一方面,当特定的产业因危机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后,它会牵连相关的产业也不断地破产、休业、解散,失业增大;另一方面,在市场逐渐恢复供求关系平衡的过程中,又会因经济不景气,有的设备或因闲置而受到破坏,或因被处置而在恢复生产时又显得供应不足,从而导致该产业不仅是非效率的企业破产,也会导致优秀企业的破产,使其整体陷入毁灭性的困境,最终导致社会混乱。这种经济社会的混乱与损失不仅给产业,也给一般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整个国民经济都会遭受损失。当经济陷入深刻危机时,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政府有必要在一定的前提下,允许生产者实施以限制生产、销售量为目的的卡特尔。
(二)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的条件与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各国反垄断法对不景气卡特尔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日本曾有过的规定为例,首先是对主体的限制,只有商品生产企业及企业联合组织才能成为实施不景气卡特尔的主体,商品的销售者被排除在外;其次是对适用条件的限制,规定了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包括,“可能会导致该商品价格低于平均生产费用,而且该事业者的相当一部分业务存在继续经营下去的困难”,以及“通过企业的合理化,可以克服前面所面临的困难”;而消极要件则包括,“这种克服困难的事态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不会损害一般消费者和相关事业者的利益”,“没有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没有不正当地限制进入或退出”;最后是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的程序,有关限制生产量、销售量或者设备(妨碍设备更新或改良的除外)的行为必须事先取得认可。此外,仅限于因技术上的原因而不能克服的、在限制该事业的商品生产数量方面存在显著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申请价格卡特尔。总之,只有在满足了上述条件之后被认可的卡特尔,才能被认为是例外,而且只是作为克服不景气、解决供应过剩手段的卡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