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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要旨的性质、分类与编写

  

  说明:该案的真正贡献在于其发现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存在的缺陷。笔者当时编写该案例时,将要点提示准备写成:“在受害人不知道侵权人是谁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受害人知道真正侵权人时起算。但其前提是,受害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为查找确定侵权人付出一定努力。”后来觉得有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嫌疑,为避免受到法院立法的指责,于是就修改成上述的写法。不过,现在看来,也可以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的“知道权利被侵害”,解释成“知道权利侵权人”是“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应有之意。


  

  例32:以所购买商品有中奖标识为由诉请生产商给付奖金被驳回案(2005年第2辑)


  

  修改前:所谓有奖销售,实际上是通过设立某种奖励以招徕顾客的买卖活动。因有奖销售将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射幸合同关系。本案的审理,对此也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修改后:以所购买商品上有中奖标识为由要求生产商给付奖金,但中奖标识的设置违背生产商的商品生产流程,不能排除事后添加该标识的可能性,且中奖标识上的兑奖主体不特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能证明生产商举办过有奖销售活动,其与生产商之间未成立因有奖销售而派生的射幸合同关系。


  

  例33:限价侵权赔偿纠纷案(2005年第2辑)


  

  在明知自己不具有销售某产品的经营范围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总经销商进货成本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向社会公众发布载有该产品型号和价格的广告,并大量向该总经销商的销售对象(即二级经销商)发送含有该产品型号和“建议零售价”、“建议经销商价格”等内容的促销函件,且上述价格低于总经销商进货成本价,致使总经销商遭受了经营损失,该行为构成对总经销商经营权的侵害,发布限价广告和函件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明:这种全程描述性质的写法,是笔者在编辑案例中觉得实在没有什么好办法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种写法是否科学得当,笔者当时也有过怀疑。但后来笔者看到由马立太编译的《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判例要旨(1962-2004)》一书,其中有很多判例要旨都是采用这种写法。


  

  例34: 该书第4页


  

  第4条 (商人的意义、拟制商人)


  

  表明营业主体的判定标准的事例


  

  旅馆业的经营,虽然旅馆建筑物的所有者名义是丈夫的名字,但由其妻子申请的旅游业的行政许可,有关营业的税、费全部对妻子征收,此外,该旅馆的电话加入权名义也是妻子的名义,妻子本身也是经营者,至少在对外一般使用妻子的名义的情况下。即使如果丈夫自己参加该旅馆的业务、经常出席旅馆协会的会议,关于经营尊重丈夫的意见,或者按照丈夫的意见来经营,限于没有特殊的情况下,视为该夫妇内部关系中帮助指导的关系,有关该营业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名义上实际上应归属于妻子的认识是相当的。


  

  34(才)1231 37·3·15 第一小法庭·判决 59-273


  

  例35:该书第147页


  

  不相当于家庭用汽车保险普通保险条款的搭乘者伤害条款第1条所说“在有正规的乘车构造装置的场所搭乘中的人”的事例


  

  普通乘用车走行中,从助手席的车窗向车外伸出上半身,将头部伸得比汽车车顶还高,右手抓住窗框,向上挥动左手的人,不相当家庭用汽车保险普通保险条款的搭乘者伤害条款第1条所说“在有正规的乘车构造装置的场所搭乘中的人”。


  

  笔者后来又进一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的裁判摘要也存在这种写法。


  

  例36:伪造居民身份证案(2004年第12期)


  

  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例37: 过失致人死亡案(2005年第1期)


  

  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送幼儿的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行车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仍让他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使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刑法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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