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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要旨的性质、分类与编写

  

  (三)裁判要旨编写的若干变通技术


  

  在笔者从事《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过程中,感到有些案例的要点提示确实很难归纳,不仅是表达方面的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对于这些情况,笔者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这些做法也可以成为编写裁判要旨的变通技术。


  

  1.对裁判规则或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处理


  

  在选择案例时,有些案例很有研究价值,但我们可能不同意该案据以裁判的规则,甚至其裁判结果。对于对裁判结果持异议的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前采用过,后来考虑到《<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要求报送的案例裁判正确或者基本正确,且裁判正确的案例更能起到指导作用,因此,我一般不采用编写人和自己对裁判结果持异议的案例。


  

  对裁判结果没有异议但对于裁判规则持不同意见的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第十二条提供的编写方法是:“对裁判规则持不同意见的,要点提示也可以以问题的形式出现。”此外,我们于2005年曾经发过一个通知,该通知的要求是:“编写人自己对该案所归纳的裁判规则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目前,我们有时也采取同时写明裁判规则、编写人意见、责任编辑观点的做法。


  

  例29: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2007年第1辑)


  

  一审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酒楼“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酒楼依据店堂告示“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收取开瓶费,而没有向就餐顾客给予提示,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而强迫收取开瓶费,违背了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退还开瓶费。


  

  编写人的意见是:酒楼不得谢绝食客自带酒水,否则就是“强卖”,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食客饮用自带酒水不得拒绝支付服务费,否则就是“强买”,侵犯酒楼的自主经营权;酒楼收取服务费的数额,必须合理,而且不得高于其自售酒水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的价差。


  

  例30: 吕某以资金使用人孙某保证亏本翻番赔偿为由诉其双倍给付投资款未予支持案(2007年第1辑)


  

  本案的裁判规则是:将资金提供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其本人不参与经营,资金使用人为证明其经营绝对赚钱而保证“盈利共分,亏本则按提供方所投资金额翻一番赔偿”。上述协议应按借款合同关系处理。“亏本则按提供方所投资金额翻一番赔偿”应视为是双方对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因其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减少。


  

  责任编辑的观点是:合同纠纷的裁判,不以将系争合同归入有名合同为前提。上述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其中关于“亏本则按提供方所投资金额翻一番赔偿”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认定为无效。


  

  2.难以概括时的处理


  

  (1)对案情进行简要的全程描述并给出法律上的认定结论。


  

  有些案例的贡献,很难被概括为一条可以反复适用或者多次适用的抽象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对案情进行简要的全程描述并给出法律上的认定结论的变通写法。


  

  例31:连某诉某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第3辑)


  

  身体因建筑物倒塌受到损害,但不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受害人在受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与建筑物有关的第三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在法院审判后方知真正的债务人,于是又以真正的债务人为被告起诉,此时虽然距离受伤害之日起超过一年,但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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