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发型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不具备作品的物质载体要件,不符合作品要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例26:某报送案例
当前,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构想,各级政府也都在采取种种措施让农民增收,让农业增产。但是,近年来在不少地区还存在着假冒伪劣种子、产品坑农害农的现象的发生,给农民群众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本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3.对其他内容介绍过多,或者概括得不够精炼,致使要点不够明确醒目。
例27: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年第4辑)
修改前:文字作品的名称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这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中尚无先例。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法律保护。其次,综观世界各国涉及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再则,目前我国也无此类案件的审判案例,故本案的审理是对创造性司法及正确理解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案件审理的亮点在于:一审合议庭围绕“作品名称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这一核心问题,在查阅了国内外一些审判资料、判例的基础上,通过对涉案作品名称的独创性以及该名称在整部作品中所处实质地位及完整性的法理分析,明确作者对涉案作品名称并不单独享有著作权,由此依法解决了纠纷,为二审判决所认可,并为今后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修改提供了司法先例。该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后,曾引发法学理论界就作者对作品名称是否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争论。
说明:该裁判要旨对本案的贡献有体现,但由于对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情况、审判过程和社会影响的介绍,致使读者需要再次归纳才能对本案贡献有清晰的认识。
修改后:作品名称在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且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因种种原因无法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直接理解,如没有对新名词作出解释。
例29: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播放电视剧中插播大量广告使其不能正常收视损害赔偿案
本案开创了以电视用户起诉、法院判决来维护电视用户合法权益的首例。“正常收视权”也从“形成中权利”通过法院判决变为一种新的法律权利,其意义非同小可。
本案已经刊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上,后又有人编写并报送给我们,以上是其所编写的要点提示。笔者在编选该案例时,无法直接理解和把握上述要点提示,为此,笔者进一步认真阅读了整个案例,仍然不能对案例的主题有清晰的认识,后来笔者以“形成中的权利”为关键词,查阅了几篇文章才明白。
“正常收视权”是根据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2月19日广发编字(199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中关于禁止随意在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规定总结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
“形成中权利”是近几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一个概念,就是说尚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属于规范出发型诉讼,即,起诉所主张的权利,要有法律依据。如,我们起诉对方侵犯姓名权,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99条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侵犯肖像权,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100条;侵犯著作权,依据的是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但对于正常收视权,尚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两个文件只是行政性的内部管理文件。这些非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很可能因为有人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而推动立法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确定为权利,因此称之为“形成中的权利”。如日照权,在日本就是通过诉讼确认的。因此,编写人如果对“正常收视权”、“形成中权利”这些民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概念作一简要界定,将会有利于读者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