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涉及保险条款争议类纠纷案件中,首先应查明当事人对相关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以上解释是否均属于通常理解。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肯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说明:这实际上是对保险法第31条和合同法第41条的重复,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笔者了解,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争议而引发的,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判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是否属于通常解释,这种判断方法及其理由才是法官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贡献,裁判要旨应当体现此内容,而不能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重复。
例24:某刊物案例
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
说明:这实际上是对保险法第18条的重复。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不产生效力。”有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是因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此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应当体现对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规则和方法,而不是对保险法第18条内容的重申。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第十二条关于要点提示的编写的规定,已经为法律条款、司法解释、权威学说所确认的裁判规则不必纳入要点提示。上述裁判要旨显然不符合该要求。对于读者来说,阅读这样的裁判要旨,并不能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外有更多的收获。因此,在概括裁判要旨时要突出案例的贡献。
2.仅仅介绍背景、法律影响和裁判的考虑因素,或指明法律问题,而未告知明确的结论或解决办法。
例25: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6年第3辑)
修改前: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头发造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发型这一作品形式,因此发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颇有争议。该案最终因原告撤诉而未有定论,但由此引发的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作品构成及其保护的思考并未结束。笔者试从发型形成机理、作品构成、立法依据、公共利益保护等层面展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