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阐释法律类型的裁判要旨,要尽可能指明所要阐释的法律,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理论和运用的法学方法。
例19: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06年第1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该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完全按照字面理解,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对此应享有抗辩权。
3.文字表述要全面准确精炼。
对裁判要旨的概括归纳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过于抽象原则,也不能过于具体,要恰到好处,避免产生歧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例20: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05年第4辑)
报送时:合同条款解释应尊重原义。
第一次修改:在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时,其法律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文义方法解释法律,只有当文义解释结果与基本法律价值发生较大冲突时,才使用目的、经济、社会、价值衡量等其他方法加以判断。脱离合同条款的本意进行解释,不仅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动摇了合同制度的基础。
第二次修改:见例3。
说明:报送时过于简单,没有点明文义解释是首选解释,且不是唯一解释。第一次修改后的要点,没有与本案结合起来,致使适用范围过于广泛,没有反映出本案的具体情况,反而不利于读者对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例21:内部承包欠款纠纷案(2005年第4辑)
修改前: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自由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的调整。
修改后: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的调整。
说明:第二次修改明确了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和签订时间的特定性,即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样就反映出问题的争议之处,即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在何种情况下转换为平等主体,也突出了本案的贡献。
4.尽量使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通行的概念和表述。
例22: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年第2辑)
修改前:在店面牌匾、橱窗、餐具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消费者对该店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修改后: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店面牌匾、橱窗、餐具、价目表等处使用,且使用的服务或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商品类似,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该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说明:修改前的表述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修改后的表述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二者相比,后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用法相一致,且更准确,因此,修改后的要点提示更妥当。
(二)裁判要旨编写中常见的几种不当之处
1.没有超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本身的内容。
有很多案例对于某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贡献,但其裁判要旨却没有超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字面含义,甚至是原文引述这些规定。示例如下:
例23:某报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