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编辑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中收集的每个判决前,都附有由最高法院专人归纳总结的判决理由概要;美国最有影响的非官方判例汇编──西方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判例汇编中,也在每一判例之前编辑了判决提要。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官在裁判类似案件时要受到先前判例的约束,但先前判例中有约束力的判例规则不是由先案法官指明的,而是由后案法官在适用先前判例时总结得出的。[4]因此,上述判决理由概要或判决提要,并不是判例法本身,其作用主要是为法官或其他法律职业者查找相关法律点提供便利。
在日本,判例是法院对特定的诉讼案件解释、适用法律做出的判断,高等裁判所的判决与最高裁判所在判例中的判断相反时,可以成为上诉的理由之一,因此,判例在日本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5]日本裁判所官方编辑出版的裁判要旨集对于下级裁判所研究、遵守上级裁判所判例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在我国,指导规则作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其作用应当不同于一般案例的裁判要旨,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出台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意见,其中将会对指导规则进行规范。
二、裁判要旨的分类
根据对现有案例刊物的总结,裁判要旨从其体现的内容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或者认定及其方法
查明事实是法官作出裁判的前提。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需要科学运用证据规则或者事实认定的其他方法作出判断。有的裁判要旨就体现了上述内容。[6]
例1:网络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例2:民间借款案(2005年第3辑)
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由主张被告向其借过款,由于原告对所借为何款前后陈述不一,对借款过程不能说明,且其据欠条主张的借款事实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原告以欠条为由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以上裁判要旨均是关于证据采信方面的内容。还有体现其他事实认定方法的裁判要旨,如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也就是要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意义。这是在裁判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处理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科学地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案件的裁判符合公平正义,其解释法律行为的方法可以作为裁判要旨。
例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05年第4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开发商向其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面积差价款。对于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文件”应当首先按照文义解释,不能认为开发商自行制作的简单的注明产权登记面积的告知性文件也属于此类文件。
(二)判断某种事实状态属于或者不属于一定的法律概念
法律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大要素组成,而法律概念是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前提。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将案件中的各种事实状态整理归类到一定的法律概念之下,包括当事人属于何种主体、当事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属于何种法律客体、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某情况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何种事件和行为等等。这实际上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架构桥梁,是适用法律的第一步。
例4:著作权侵权案(2005年第2辑)
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例5:募捐余款权属纠纷案(2005年第4辑)
不同的社会主体为实现一定救助目的而发起的募捐活动所接收的捐款,在被救助人死亡而致救助目的消失后,该捐款余额不应属于被救助人即捐助对象的遗产。
例6: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