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这两种不同形态折射出对不同劳动法制目标的追求
在道德对法律的介入过程中,我国劳动法领域中出现了道德的片面谴责,这种道德评价在立法过程中显得非常抽象,这与大部分法治国家那种”道德法律技术化“的表现形式有很大的差别。在道德话语系统基础上,两种不同形态折射出学者对于法制目标的不同追求。
(一)道德的普遍评价:以诚信为原则,要求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
”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被视为”道德法律技术化“,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不仅如此,这一原则的引入还使民法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高度抽象的印象。从世界范围看,传统私法规制对象是”抽象人“。”抽象的“法律人格,是将所有的人都视为被抽象掉了各种能力和财力的差别而存在的平等的个人。民法典是”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的“。[36]法律的伦理化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抽象法律人格的一种再认识,诚信原则通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起到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足的作用。里佩尔在他的《职业民法》中写到:”法律不是为了一个国家内的全体人们,而是以各种职业集团为对象而制定的“,”我们必须给法律上的抽象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究竟是什么“。[37]里佩尔注意到了原则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之间的差距。平等只有在抽象中存在,而不平等则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存在。有了这样的伦理化的法律工具,法官可以在个别案件的利益衡量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衡平社会弱者的法律地位,实现社会正义。[38]这也是诚信原则被尊为”帝王条款“的原因。
道德的普遍评价使诚信这种道德标准成为弥补法律缺陷的具体工具,这种具体的表达形式,是与其要实现的法制目标相符合的。如果说诚信原则是一种”法律道德化“,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法律化“,那么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伦理化的法律工具,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新调配,就是对法律缺陷进行修补,其目的是维护而非冲击已经存在的法律秩序,因为道德的普遍评价本身就是以实现法律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作为自己的评价目标的。因此,修补现存法律秩序的法制目标决定了道德介入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道德的片面谴责:否定诚信原则,要求法律从具体走向抽象
如果说,借助诚信原则这样的伦理化的法律工具,现代民法开始摆脱僵化,那么,我国的一些劳动法研究者则是以否定诚信原则为起点,借助法律的伦理化形成的抑资扶劳的抽象价值观,使劳动法这一原本就是以”具体人“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走向抽象的不平等。在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中,劳善资恶的道德评价被上升为某种信仰,以极其抽象的方式存在,学者强调其具有”非工具性“。”法律工具理性的效用常常淹没了价值理性的光辉“。[39]一些学者往往将自己的行为与信仰联系,以体现”价值理性的光辉“。[40]一些参加立法起草的工作人员有时也做类似的表态。[41]与”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被视为”道德法律技术化“不同,面对立法引发的社会讨论,一些学者往往这样来表述他们的观点:”这个分歧远远超过技术层面,实质是怎样立法才更能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42]道德一旦上升为信仰,就和”公平正义“画上了等号,与那种”技术层面“的”工具理性“就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而且”远远超过技术层面“。一旦”价值理性“取得了某种优越地位,便可对”技术层面“的”工具理性“百般征讨,对各地法院随意指责;反之则不行。
道德的片面谴责这种抽象的表达方式,是与其要实现的批判性目标相联系的。在一些劳动法学者看来,”就目前来说,资本不仅在经济上占有优势,掌控着经济资源,而且在社会上、政治上的影响力也大大超过劳工。我们这个社会基本上就是以资本为中心,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也是资本的意识形态“。[43]那种道德的片面谴责是以否定现存的”主流意识形态“及由此形成的基本法律秩序为前提的。因此否定现存的法律秩序的法制目标决定了道德介入法律的抽象表现形式。
(三)由不同法制目标引发的劳动法治思考
在前文那段”在《劳动法》实施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强资本的影子,我们看到了黑砖窑。黑砖窑这个血汗工厂我认为已经够残酷了“[44]的说法中我们看到了刑民不分,劳动关系与犯罪关系混淆的情况。黑砖窑不是用人单位,与”强资本“也没有关系,如同非正常的矿难事故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不能代表劳动者及其家属是一样的道理。劳资冲突至少是建立在现代文明基础上的。黑砖窑的”强迫劳动“是以黑恶势力绑架、拐卖的方式获取的”劳动力“,以剥夺自由和威胁生命的暴力手段实现强迫劳动;非正常的矿难事故中是暴力剥夺生命,诈骗工亡抚恤金。如同绑架发生在教室中无法责怪教育法,杀人发生在公路上无法责怪道路交通法一样,黑砖窑、非正常的矿难事故的出现,与劳动法的实施并无直接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