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伦理化的产生
法律之所以会出现伦理化倾向,是缘于某种社会变化使原有的法律秩序出现问题。这种现象并不是我国特有的,而是社会转型期的普遍现象。从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的时间上看,美国是1942年,法国是1953年,联邦德国是1957年,日本是1966年,在此之前也都出现过某种道德谴责的思潮。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的法律具有非“伦理性”,即“法在原则上只限于规定冷静而有区别的形式性的命令、禁止和利害调整,人不被要求基于伦理性的情怀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债权者不管债务者贫穷与否而有决定行使或不行使债权的自由”。[14]近代市民法与伦理发生了分离。法的非伦理性对于发展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绝对必要的,诚如川岛先生所言:“为邻居的和睦而放弃自己的债权,以人道的精神过分地减价出售财产等在伦理上是值得称赞的行为,但是这种做法又只能是搞乱商品等价关系的偶然未知数而已。近代市民社会的法排除了伦理性,建立了可以精确计算的法典法。”[15]盛行于19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导致了立法上的“严格规则主义”,即立法者通过大量的法典法力图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法典的控制之下。法典法“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16]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迈向大工业的社会化生产,社会生活日新月异,随之出现了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保护等问题,社会矛盾愈演愈烈。私法是将这些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均视为平等主体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只能维护私法意义上的个人利益,而这种私法意义上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尖锐。面对法律与社会的脱节,法官经常作出削足适履的处理。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以贫富对立为核心的道德话语系统形成的社会背景与西方是相类似的。“近年来,中下阶层被剥夺的情形愈加严重,底层民众生活维艰,以致民怨沸腾,社会矛盾加剧。这些情形业已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而来自不同方面、具有不同指向的主张、吁求互相作用,转而催生和强化了一种以贫富对立为核心的道德话语:贫者弱,富者强;贫者可悯,富者不仁;贫者当助,富者当抑。”[17]从这一历史背景上看,可以理解黑砖窑事件所激起的社会愤怒,但是当这种愤怒情绪促使一部“还得讨论一段时间”[18]的法律提前公布时,我们就不得不警惕某些社会情绪可能对立法产生的某些负面影响。
(二)法律伦理化的两种不同形态
从诚信原则为立法所采纳的历史和缘由以及人们对其的不同理解可以看到,法律伦理化可能会产生出道德的普遍评价与道德的片面谴责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形态;道德的普遍评价可能会构成道德对立法的恰当介入,道德的片面谴责则只能造成道德对立法产生不当的影响。
1.道德的普遍评价:催生诚信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道德化”或称为“法律伦理化”是针对法律的非伦理化而提出来的,道德评价的对象是普遍的,而并不局限在某一方当事人。就“伦理化”而言,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法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不能在具体案件中发挥能动性。为了缓解这一问题,自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始,西方各国纷纷引入作为“道德法律技术化”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意义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诚信原则具有弹性,内容不确定,系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实体法赖之以与外界的社会变迁,价值判断及道德观念相联系,互相声息,庶几能与时俱进。”[19]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借助具有语言的模糊性特征的私法基本原则,适时地处理社会生活中不能为法典法涵盖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使法律免于陷入僵化。诚实信用作为道德性规范被引入法律,使民法不再被认为“不能理解人的崇高伦理之感情,只是堕落为单单作为冷冰冰的利害计算的技术”。[20]有了这样的道德化的法律工具,法官可以在个别案件的利益衡量中,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衡平社会弱者的社会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21]
在历史上,英国法中的契约默示条款是法院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善时的灵活工具。同最早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其他国家一样,在18世纪、19世纪个人主义的哲学思潮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维影响下,契约自由及与此相关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支配英国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使命。然而,一旦发生契约纠纷,而契约中所规定的明示条款又无法适用于该纠纷时,为了使该纠纷得以解决,法院就必须充分利用普通法系的灵活机制,将默示条款纳入契约内容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默示条款的日益广泛运用并作为修正契约的工具,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某种程度的修正。同时,默示条款也成为意思自治原则与法院行为相调和的中介。[22]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经历了个人主义的哲学思潮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也都经历了法律上片面强调当事人意思的自治最终都面临了由此造成的法律困境的阶段。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选择了不同的发展路径。无论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是英美法系的默示条款制度,都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