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中道德介入的思辨
董保华
【摘要】“劳善资恶”的认识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在黑砖窑事件后,被学者上升为法律伦理化,亦即立法的道德介入。这是各国在社会发展中都曾面临的课题,诚信原则的确立就是道德介入法律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目标,当前我国部分劳动法学者却给出了与西方历史经验截然不同的解读:西方历史经验显示,道德介入法律是让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以填补法律漏洞;我国部分劳动法学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伦理化应从具体走向抽象,否定现行法律秩序。我国劳动立法当前正处在道路选择的十字路口,向前可以巩固社会本位这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向后可以退回国家本位的单一层次的调整模式,而这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道德是否能适当地介入劳动立法。
【关键词】劳动立法;道德介入;诚信原则
【全文】
一、劳动立法中道德不当介入的现象
道德评价介入立法应当区分适当与不当:适当的介入是让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能填补法律的漏洞;不当的介入则使法律从具体变为抽象,与现行法律秩序相背离。回顾2010年的案件,有一类矿难事故引人关注:通过故意杀人,人为制造矿难事故,并以被杀害劳动者家属的名义进行索赔。这类虚假的矿难事故早在2007年就已经存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类案件很自然地让人联想到2007年那起轰动全国的黑砖窑事件[1],如果说犯罪分子在黑砖窑事件中以用人单位的身份来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那么在一系列非正常的矿难事故索赔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故意杀人与诈骗索赔,性质上与前者是相类似的。然而,这两类相似的案件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社会影响:人为制造矿难事件让人们震惊于人性丑恶的同时清楚地知道须用刑法对其进行严惩;而黑砖窑事件却催生了一部重要的社会法--《劳动合同法》。
“应该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使《劳动合同法》最后能够全票通过。”[2]这种说法也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证实,“一起突发事件让《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突然加速。如果没有发生这个事情,这部法律可能还得讨论一段时间”。[3]中央电视台有一篇报道《劳动合同法诞生记--黑砖窑案助其全票通过》,[4]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全票通过与之前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有很大的关系。[5]“黑砖窑”事件在促成一部法律通过时,也大大膨胀了“劳善资恶”的思维定式。在该法的通过、实施过程中,伴随着黑砖窑事件的宣传,“资本无道德”成为一种广为流行的说法。[6]
有学者将这种看法上升到了理论形态。[7]黑砖窑事件之前就有学者将《劳动法》视为侵权法,[8]提出《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应当确定为“单保护”[9],即只保护劳动者。[10]黑砖窑事件之后,部分学者将这种思维上升到一种被称之为“价值理性”的理论高度。“《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实际上是强调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11]不说这些学者理解的《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是否正确,至少在一部分学者的观念中认为,黑砖窑事件充分说明了“劳善资恶”作为一种对客观事实的道德判断是正确的,且这种道德判断应当(事实上也已经被这些学者)上升为某种对劳动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形态。
笔者在此无意对“劳善资恶”这种道德判断的准确性予以评论,然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社会规范,道德如何介入立法即道德介入立法的适当性是我们必须思考的,否则法律将不能有效应对纷繁的现代社会。
二、道德介入立法形成两种不同的形态
劳动立法虽然遵循社会法立法所特有的倾斜保护原则[12],但其仍然是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样受法律发展普遍规律的制约,所以要分析劳动立法中道德介入的适当与否,必须反思和回顾道德介入立法的两种理论形态。
道德介入立法,亦即法律伦理化,是指在社会转型期中,由于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复杂化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局限性难以达致平衡,造成部分道德评判和道德标准在立法中产生影响并进而可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的一种现象。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对于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尖锐化有所预计,“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并提出要总结各国“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13]为了避免走弯路,世界各国在道德介入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是我们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