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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

  

  最后,证据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一方面,证据裁判原则依据的证据只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做出有罪的裁决。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标准应为最高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相对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罪判决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将“证据确实、充分”细化为: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另一方面,如果既有证据没有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法官也不得拒绝裁判,而应依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做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


  

  综上,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有猜测没有法定证据的、因取证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未经法庭依法进行证据调查的以及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均应视为没有证据,不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三)证据裁判原则中的“裁判”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学界对证据裁判原则多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将“裁判”单纯理解为法官的裁判,将证据裁判原则的作用局限于审判阶段。其实,“裁判”一词有多种含义,它具有判断、决定、裁断等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证据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决定等各项裁决。樊崇义教授曾指出,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来看,“裁判”一词是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就此而言,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均存在“裁判”,只不过裁判的主体、内容、方式和具体的程序各异。裁判并非专指狭义上的审判。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进行的各类裁判均必须依靠证据而进行。[6]


  

  笔者主张在我国对证据裁判原则应作广义理解,即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做出各项裁决时,必须根据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做出任何裁决。由于适用的阶段不同、对于事实与证据的要求不同以及证明的方式的差别,笔者将该原则在审判程序中完全满足上述“事实”与“证据”条件的适用称之为严格的证据裁判,以区别于广义的证据裁判原则。与严格的证据裁判原则不同,广义的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能力的要求不是十分严格、对证据也无需进行质证,但是该原则要求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核心思想没有改变,同时也要求达到与所处程序及诉讼环节相适应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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