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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及其价值


  

  证据裁判原则(亦称证据裁判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作为与自由心证原则相伴而生的证据原则,其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最为经典的立法表述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的规定:“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也明确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其犯罪事实”。有学者将证据裁判原则誉为证据法之帝王原则,足见该原则的重要地位。


  

  从证据裁判原则的历史发展看,该原则的确立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与时代价值。首先,证据裁判原则终结了历史上的神判制度,确立了证据法的理性价值。众所周知,神誓、水审、火审、决斗等神明裁判方式,都是源于对神的崇拜的非理性证明方式,所得到的“证据”与“事实”和现代证据法的要求相去甚远。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彻底终结了这种非理性的证明方式,将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裁判原则使得人们对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裁决充满了信心,司法的权威也得以树立。其次,证据裁判原则否定了刑讯逼供下的依口供结案的证据制度,彰显了证据法的程序价值。无论是欧洲大陆国家中世纪盛行的法定证据制度还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刑讯逼供都是被普遍采用的,是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制度中,程序和人权是没有任何位置的。以日本为例,日本最早采用证据裁判原则的法规是1876年制定的《断罪依证律》。它把《改定律例》末尾条文规定的“凡断罪,依口供结案”,修改为“凡断罪,依证据”。采纳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的结果,就是禁止刑讯逼供。1879年日本在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2]4-5可见,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依法定程序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重要性,强化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最后,证据裁判原则克服了自由心证可能带来的恣意与任性,弘扬了证据法的法治价值。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紧密相联,是自由心证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自由心证要求法官依靠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为防止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法庭必须经证据调查程序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调查,并对事实的认定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这样做既有效限制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有助于实现法治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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