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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核心价值:逻辑展开与实践应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理论界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都在考虑如何加强金融自由化并促进金融创新的问题。然而,正当我国稳步推进该项改革时,从2006年春季开始显现并于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并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于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维护金融安全成为国际社会的亟待解决的共同课题。因此,如何确定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尚未完全退潮之际,固然不能对此妄下结论,但有一点必须明确的是,在确定金融监管政策时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自由的价值。为实现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固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但任何监管措施都不应过度压缩金融自由的空间,否则基于金融创新的效率与活力将无从谈起。或许,我国被管制长达11年的寿险产品定价机制将实质性放开的保险监管政策可视为我国继续推进金融自由与金融创新的注脚。[14]


  

  反观引发本次金融危机的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对我国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很有启发意义。经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并经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后,被称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终于成为法律。这一法案在历时一年多的新法意在加强消费者保护,使金融产品更透明,对投资产品加以监管,限制投机性投资。不过,最终通过的法案中的关键部分和原先的草案相比已经大大软化,尤其是对华尔街今后的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衍生证券)的限制避重就轻,基本没有任何变化。[15]这固然是不同利益集团反复博弈的结果,但客观上也是维持金融自由与金融创新能力的需要。也就是说,因美国金融自由过度、金融创新泛滥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当然应当通过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但改革的目的并非要扼杀金融自由与金融创新能力,只是为了降低金融风险。


  

  2.例二:工商登记范围应如何设定


  

  尽管各国(地区)基本上都确立了经营自由的商法理念,但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保障税收征管的需要,仍对具备特定要求的经营活动的商事登记作了强制性规定。就我国而言,在已确立了严格的企业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则面临着如何在保护经营自由与强化企业登记之间作出合理平衡的问题。


  

  我国历来强调对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管,即使是个体工商户也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对此,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与规章都有明文规定。通过对我国工商登记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无需办理商事登记的小规模经营活动,在我国也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应当说,在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健全而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加强对经营活动的工商登记监管,确实对维护交易安全及保障税收征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不宜因境外商事登记制度相对宽松,就简单地认为我国也应大幅降低工商登记监管要求。从实践来看,我国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制度,其本身并未构成阻碍个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目前制约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是其相对过高的实际税负,而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加以完善。也就是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尽管我国提高了小规模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义务,但就其总体而言,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仍高于其消极意义。


  

  不过,在肯定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同时,也应防止将办理工商登记的范围无限扩大的倾向,以免对原本就存在较大局限的经营自由造成过大的妨碍。在此问题上,可将近年来引起较大争议的网店监管制度作为典型样本加以分析。近年来,随着网上交易的迅猛发展,网店经营的监管问题逐渐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提出,网店同样应实行工商登记。但该方案受到强烈反对,最终被替换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实名注册的折衷方案。对此,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此,网络商品经营者仅需向网络服务经营者履行实名注册的义务,只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该规定不仅明显软化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义务,而且因未就违反该规定设置任何法律责任,从而使该项规定实质上成为一项宣示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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