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商法的核心价值:逻辑展开与实践应用

  

  上述关于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的观点明显受到了我国改革开放背景下收入分配政策的影响,故应从该项政策的发展变化来理解与界定公平与效率。改革开放开始后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1978-1993年),我国实行的是收入分配政策是:打破平均主义,推进按劳分配,促进劳动收入和其他要素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同时重视分配结果的平等。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并首次提出要“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此后,理论界对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较大认识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应以现代的价值观包括现代的社会公正观来替代;有的学者认为,仍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改变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就是要坚持效率优先;还有学者认为效率和公平同等重要,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4]在这种争议背景下,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做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重视公平”。[5]由此可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和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发展目标的不同,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经历了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重视公平”的发展历程。若简单地将这种收入分配政策作为我国确定民法、商法及经济法核心价值的依据,则意味着原有定位必须进行重大调整。


  

  事实上,在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收入分配政策中,“效率”指的是社会经济效率,其关键内容是资源配置效率;公平指的是收入分配公平,即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资源配置效率依赖于市场机制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则依赖于税收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显然,在此意义上的效率,与作为法律价值的效率的内涵并不相同。前者着眼于提高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增长速度与资源配置效率,属于宏观经济政策范畴;后者着眼于提高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运行与纠纷解决效率,属于法律政策的范畴。由此可见,收入分配政策中的效率归根到底是体制的效率,实际上融合了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多种价值,因而不能将其与作为具体法律价值的效率等同视之。至于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并非市场因素而是非市场因素,特权、垄断、寻租、腐败等等官商勾结、权力与资本合谋的行为导致贫富悬殊。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商品服务市场关系已经相当深化了,但要素市场一直处于扭曲状态,一直处于行政权力、种种特权垄断因素的控制之中。因此,在我国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过程中,不仅应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以便有效地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严峻问题;而且应继续强化市场机制,以便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6]


  

  综上所述,我国收入分配原则与经济发展政策中的效率与公平,虽与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概念相同,但两者的内涵完全不同。若要将两者对应,收入分配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更接近于法律价值中的自由与秩序。为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即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就必须确保市场主体能够自由参与经济活动,促使要素市场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体现到法律层面,就是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与经营自由。为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推进税收与工资制度改革。体现到法律层面,就是通过完善经济法中财税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在保护私权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与商法的核心价值均应为自由,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应为秩序。当然,在民法中,自由即指的是私法自治,包括婚姻自由、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与契约自由等内容;在商法中,自由既包括私法自治还包括经营自由,而此处所谓私法自治显然不包括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至于作为经济法核心价值的秩序,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判断标准,与民法、商法中作为自由价值的制衡因素的秩序价值的内涵具有实质差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