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的核心价值:逻辑展开与实践应用
王建文
【摘要】总纲性规范的缺失以及以之为载体的商法核心价值的模糊是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境的重要原因。为使我国商法理论研究与商事立法、司法等实务活动获得确定的价值指引,有必要对我国商法核心价值的逻辑展开及实践应用进行系统研究。商法的核心价值曾被普遍界定为效率或效益,但基于正本清源,应将其界定为自由,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强化私法自治与经营自由。商法中自由价值的边界应立足于秩序价值进行界定。在商事立法、监管及审判活动中,应立足于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使商法核心价值的得到合理应用。
【关键词】商法核心价值;自由;秩序;边界;平衡
【全文】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商法体系。在此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部门面向商法适用形成了大量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得到大幅提升,总体上已能基本满足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由此观之,在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似乎不应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难题。然而,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实践面前,我国商事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困境却颇为严峻。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固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我国商法体系中总纲性规范的缺失以及以之为载体的商法核心价值的模糊,更使得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都缺乏确定的价值指引。其后果既表现为一些商事部门法因欠缺精神特质而未能形成必要的体系,又表现为商事审判人员在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填补时,因无法遵循具有确定内涵的商法价值以及作为其逻辑展开的商法理念与原则的指引,而导致法律适用结果常常差异甚殊的混乱局面。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法体系并有效地提高商事审判质量,有必要对我国商法的价值进行系统研究,以便对其逻辑展开及适用方法作合理确认,从而为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应用提高理论指引。鉴于商法价值体系涉及内容极为广泛,而商法核心价值及其逻辑展开与适用方法的研究又最为紧迫并最具代表性,故本文仅就后者作系统研究,以期为商法价值体系的研究提供一个典型样本。
一、中国商法核心价值的厘定:效率抑或自由
所谓部门法的基本价值,实际上都是学者们的一种理论概括,因而不同学者完全可能从不同角度对某一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作不同界定。不过,因各法律部门的核心价值乃该部门法精神的集中凝结,故对于拥有成熟的理论体系与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的法律部门来说,理论界关于其核心价值的界定应当具有较大程度的统一性。就我国商法而言,尽管其理论体系与立法体系都不尽完善,但基于商法价值体系的分析以及商法精神的凝炼,商法核心价值的确定已具备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缺乏商法传统,而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阶段,因而商法核心价值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必将为理论界的研究及立法、司法等实务部门的工作提供明确的价值指引。
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核心价值的研究颇为不足,有限的研究结论也有待完善。对此,有学者认为:“如果说以价值本位的差别作为区别部门法的重要标志的话,那么民法的价值本位就是公平优先,而商法的价值本位就是效益优先,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就是社会利益优先。”[1]依该说,民法的核心价值为公平,商法的核心价值为效益,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所体现出的秩序。另有学者认为,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乃效益。[2]依此,效益也被界定为商法的核心价值。在范健教授与笔者合著的《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一书中,也基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比较提出:民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价值与民法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采取公平至上兼顾效益和其他;而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在处理效益和其他价值目标的冲突时,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其他。[3]依此,民法与商法的核心价值分别被界定为公平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