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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

  

  3.债务责任的延伸


  

  债务责任的延伸讨论的是在破产的情况下,如何刺破公司面纱,将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延伸到其他集团成员之上的情形。这些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集团成员利用或滥用其对集团另一成员的控制权,包括为了集团控制权成员的利益而让该集团另一成员持续亏损经营。(2)占有支配地位的股东进行欺诈,其中包括以欺诈手段抽走集团成员的资产或增加其负债,或者以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作为该集团成员的经营目的。(3)将集团成员作为母公司或者集团控制权成员的代理人、受托人或者合伙人。(4)集团或者集团成员的经营方式可能会使某些类别的债权人受到损害(例如,让集团某个成员的受雇人员承担负债)。(5)将单个企业人为地化整为零,分成几个不同的实体,目的是把单一企业隔开,使其免受潜在负债的影响;未将集团成员当做独立的法律实体,包括无视集团成员的有限责任或者把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在一起,企业集团结构纯属伪装或者幌子,例如以公司的形式为手段逃避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6)实体的资本投入不足,因而无法以足够的资本作为其经营的基础,公司组建之时资本可能已经不足,也有可能是由于向股东退款或股东所提取款项超过了可分配利润而造成资本枯竭。(7)对企业集团的实际性质进行不实陈述,致使债权人相信他们的交易对象为单一企业,而非集团的某个成员。(8)不当行为,对于因欺诈、违反义务或者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环境损害的行为等其他不当行为而对集团成员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可以要求包括集团另一成员在内的任何人提供赔偿。(9)违章经营,集团成员的董事包括影子董事有监督义务,例如根据该集团成员的财产状况判决其能否继续适当经营,一旦该成员破产,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破产,在集团成员有可能或者已经破产时,允许或指示其举债将归入此类。(10)未能遵守监管要求,如未保持子公司或者受控集团成员的正常财务记录。


  

  4.摊付令


  

  摊付令为法院下达的命令,法院可以要求集团非破产成员提供一定的资金,以偿付进入破产程序的集团其他成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特别是在集团非破产成员对破产成员的作为不当的时候,此种不当行为可以包括以不当价格将集团濒危成员的资产转往集团另一成员,或者集团一个成员享用集团濒危成员累积的税务便利,使得濒危成员的债权人在随后的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付款减少。这时面临的问题是集团非破产成员的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与集团破产成员的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5.实质合并[13]


  

  实质合并的效力,将集团被合并成员的资产和负债如同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消灭集团内部债权,对拟合并集团的各成员的债权如同对合并后破产财产的债权对待,以及承认对集团个别成员而确定的优先权即为对合并破产财产确定的优先权。


  

  关于法院适用实质合并的原则如下。(1)法院应首先尊重独立法人地位,实质合并必须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必须是在用尽破产法所能够提供的救济手段后才能适用。(2)必须是为了便于法院的案件管理的目标。(3)实质合并不能恶意地适用,例如为了损害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适用。要主张实质合并,应证明两个理由:首先,在破产申请前,公司严重忽视了法人实体之间的独立性,导致债权人形成了对公司之间没有界限的信赖,从而认为公司集团是一个法律实体;其次,在破产申请前,公司的资产和债务高度混同,以至于将这些资产和债务进行分离的成本过高而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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