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法院之间的程序协调问题
在公司集团中的不同成员在不同的法院启动其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为提高效率,可以在不同法院之间开始的破产程序中进行程序协调。这种程序协调的目标是:获得关于集团成员的经营的全面信息,合理准确地估算资产价值,确定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有效地避免不同法院进行的重复工作。程序协调仅涉及不同的集团成员的破产程序方面,不涉及实体方面。在实体方面,不同的集团成员的案件仍然独立进行,各集团成员的债权人的实质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程序协调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多种方式,如在法院之间的联合审理或者信息共享,债权人的联合会议,协调通知发送而设定共同的债权人名单,确定共同截止日期,商定申报债权的联合程序并协调变现和变卖资产,协调撤销诉讼程序,举行统一的债权人会议或在各债权委员会之间进行协调。
这种程序协调令可由法院依职权做出,也可由集团成员的管理人或债权人提出。
(三)关于中止执行的效力范围
所谓中止执行的效力范围也就是是否要将破产程序中止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效力,适用于集团内的未破产成员的问题。企业集团破产可能会产生单独的企业破产不会遇到的新的问题,是否要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集团成员的财产纳入中止范围呢?比如,在存在集团内部担保的情况下,担保物是由该集团的非破产成员提供的,这时中止会保护该担保物,阻止债权人向集团内的非破产成员强制执行协议。这种强制执行可能影响到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其他集团成员的负债,阻止对非破产成员所掌握的对集团业务或者对被提起破产程序的集团成员的业务至关重要的资产强制执行担保权益。
四、公司集团破产时的资产处置问题[11]
涉及企业集团的法律要求达到两个目标的平衡:通过法律为经济集团建立结构规范以及建立保护集团的子公司的少数外部股东、债权人和雇员。[12]为此,在公司集团破产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集团的资产处置作出特别的安排。
(一)集团内部融资的问题
在公司重整的情况下,在重整程序中获得融资是重整程序成功进行的重要因素。由于公司集团规模较大,如果缺乏重整程序中的融资,则对企业集团的重整或者使公司集团能够维持继续经营从而作为继续经营的企业来出售的可能性会更小。
公司集团在重整融资方面,须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应与单独企业的重整融资相同。然而,涉及企业集团的特殊问题是,企业集团的重整融资的一个可能的资金来源方是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也就是说在企业集团重整之时,重整融资的来源不仅有可能来源于外部,也有可能来源于内部。因此,企业集团破产之时,法律规则设置的重点在于对集团内部成员提供融资时的规则安排。
允许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重整融资的法律规则应当满足以下方面的目标:第一,促进企业集团成员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成员或者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成员对集团内的其他成员提供重整融资,以使融资的接受方能够获得融资从而保证其业务继续经营;第二,这种法律规则应当设置相应的规则,使得重整融资的提供人和接收人以及权利有可能受到这种融资影响的人的权利得到适当的保护,从而在企业集团相关成员间公平地分配利益和公正地分担损失。
具体的重整融资可以包括以下方式:对企业集团中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其他成员提供启动破产程序后融资;在其资产上设置担保权益,为向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其他集团成员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集团成员的融资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