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体制没有“普适经验”
在FSA于1997年成立并发展成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时,国内舆论一片欢呼,认为这代表先进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此后关于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呼声也时有所闻。而事实上,1997年新上台的工党政府决定成立FSA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为推动金融体制改革而做出的一个颇为仓促的决定,被评论者认为更多的是出于应对政治压力的实用主义考虑,而不是基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质。[12] 而联想到保守党和自由党联合政府执政伊始(2010年6月)便宣布要撤销FSA,更不能不让人质疑这个超级监管机构的“立”与“废”在多大程度上是被当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FSA的特殊性也许远远多于它的普遍性,以FSA作为代表性实践来论证中国应当实行单一监管模式,有流于表面之嫌。[13] 同理,目前英国正在进行的监管改革也是金融危机和选民压力的产物,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从中仓促得出诸如应当将中央银行打造成为超级监管者之类的结论也是不适当的。
进而言之,在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方面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经验,必须也只能从具体国情出发,从市场现实出发,从客观存在的激励和约束条件出发,选择最为“合身”的做法。在这个意义上,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我国的借鉴价值主要不在于其在监管模式、监管机构等方面的具体变化,而在于这些变化所体现出的新的理念、方法和趋势,包括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监管机构主动干预权和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监管协调机制等。这些都应当成为我国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
【作者简介】
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之所以称之为“准双峰”模式,是因为与澳大利亚的经典“双峰”模式不同,《白皮书》框架下的审慎监管机构位于英格兰银行集团内部(尽管在运作上保持独立),并且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都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而不是像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那样彼此分庭抗礼同时又都独立于本国中央银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只负责银行、保险公司和大部分养老金的审慎监管,而拟设立的英国审慎监管局还可以对符合特定标准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从而保留了综合监管的某些特征。
在原有的三方体制下,金融稳定职责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分担,因此《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关于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目标的描述是“参与维护和增强”(contribute to protecting and enhancing)金融体系稳定性。《白皮书》将上述文字修改为“维护和增强”(protect and enhance),明确了由英格兰银行对金融稳定负全面责任。参见《白皮书》第60页。
宏观审慎措施的类型由财政部以命令(order)的形式规定;命令必须明确该类型措施是适用于PRA还是FCA,抑或对二者均适用。在发布此种命令前,财政部必须咨询FPC;若财政部认为同FPC协商会带来有损于金融稳定的迟延,则必须咨询英格兰银行行长。参见《白皮书》第65页。
同上,第9、18页。
See Bank of England & FSA, Bank of England, 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 Our approach to banking supervision, http://www.fsa.gov.uk/pubs/speeches/boe_pra.pdf, p. 8,2012年2月16日访问。
参见《白皮书》第84页。
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因其所处职位而能够对被许可实体发挥重大影响的个人,或者在被许可实体中履行面向客户职能的个人,需要得到FSA关于其适于承担这些“受控制职能”(controlled function)的批准,成为所谓“被批准人员”(approved persons)。这一制度对于FSA的金融稳定和客户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PRA和FCA将继续对承担受控制职能的个人进行事先审查和批准,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协调。
参见《2011年方案》第69页。
参见《白皮书》第30-33页。
参见《2011年方案》第36页。
具言之,机构监管的理念对于审慎监管至关重要,因为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某个机构或集团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而功能监管并不能很好的达到这个效果;相反,行为监管(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诚信)着眼于金融市场主体的具体业务行为,亦即其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功能监管的联系更为密切。
See Eilis Ferran, Do Financial Supermarkets Need Super Regulators: The United Kingdom’s Experience in Adopting the Single Financial Regulator Model, 28 Brooklyn J. Int''l L. 257, 271-273 (2003)。
关于这一点,诺顿教授早在2005年就有全面而精彩的论述。参见约瑟夫·诺顿:《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对英国FSA经验的评判性重估》,廖凡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2辑(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