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制定一般性规则之外,有时可能需要针对特定企业或企业集团豁免适用或修改某些规则。根据现行规定,若相关规则对于受影响企业不适当或者过于繁重,FSA可以应企业申请或者依职权豁免该规则的适用,例如允许企业使用与国际标准模式有差异但对其业务而言更适当的资本模式。根据《白皮书》,PRA和FCA将同样有权豁免适用或修改其自身制定的规则;但当涉及PRA许可实体或PRA许可实体所属集团的其他成员时,PRA和FCA在做出豁免或修改决定之前必须相互协商。
(二)FPC与PRA和FCA之间的协调
用英国财政部的官方表述来说,作为微观监管者的PRA和FCA与作为宏观审慎监管者的FPC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事关金融稳定的信息、建议和专业知识的合作性的双向交流。[10] 具言之,为了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FPC需要充分了解PRA和FCA各自监管领域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任何新情况,包括后者对这些情况的严重性的评估。反过来,FPC可以就事关金融系统稳定及其风险的所有问题向PRA和FCA提供建议和专业知识。如前所述,在必要时FPC还可以向两家微观监管机构发出有约束力的指示和具有准约束力的“或遵行或解释”的建议。
FPC还可以在PRA和FCA之间扮演仲裁员的角色。当PRA和FCA就特定事项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时,如果事关系统稳定性,双方可以选择听取FPC的意见和建议。不过,这种做法是PRA和FCA的权利而非义务,并不意味着自动要求后者就规则制定和执行咨询FPC。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职责划分的清晰,FPC在对单个企业的具体监管中并无发言权,因为FPC的专业知识在于系统性金融稳定,而不是判断消费者保护或者市场行为问题的严重性或重要性。因此,FPC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针对受PRA或FCA监管的具体企业。
(三)英格兰银行与FCA之间的协调
英格兰银行与FCA的协调集中体现在对认可清算所的监管上。尽管英格兰银行将成为认可清算所的审慎监管机构,但其仍需要在许多关键领域同FCA密切合作,包括:(1)认可清算所与由FCA进行审慎和行为监管的认可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平台之间的联接;(2)对自我清算的交易所(即自行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设施的认可交易所)和包括单独的认可交易所和认可清算所在内的集团的监管;(3)英国在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FCA将在其中代表英国)中的代表权问题;(4)与中央对手方认可清算所有关的任何业务行为问题。此外,根据《白皮书》的规定,在英格兰银行追求其金融稳定目标的过程中,FCA必须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与前者进行合作,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享FCA不被禁止披露的信息。
(四)英格兰银行与PRA之间的协调
无论从地位(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还是职能(审慎监管)看,PRA与英格兰银行的关系都比FCA更为密切,因此包括信息共享在内的协调义务和机制也更为具体明确。通过将PRA设置为英格兰银行集团的一员,政府期待英格兰银行和PRA的官员之间建立起持续、密切的工作关系,使得有关金融稳定的信息在二者之间自由共享。例如,PRA向英格兰银行提供关于具体企业风险的信息,以便FPC对整个金融部门的风险进行分析;反过来,英格兰银行向PRA提供关于风险整体水平的详细信息,帮助后者对单个企业进行分析。
为了实现其金融稳定目标,英格兰银行需要关于大量的关于具体企业的详细信息。总的来说,英格兰银行、PRA和FCA都将有权从其直接监管的企业处收集信息,而PRA还将承继目前FSA所拥有的、为金融稳定需要而从非受监管实体(unregulated entity)处收集信息的特别权力。这样,PRA将从PRA许可实体和非受监管实体处收集英格兰银行集团所需要的信息(与英格兰银行的货币和流动性职能有关的信息除外,因为这些信息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可以由英格兰银行直接收集)。《白皮书》明确规定,无论英格兰银行是否提出请求,PRA都必须向前者披露在其掌握之中的、在其看来有助于或可能有助于前者实现金融稳定目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