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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白皮书》采取的是明示PRA的监管范围,除此之外则均由FCA监管的立法方式。在这里有两个关键概念,即“受PRA监管之活动”(PRA-regulated activities)和“PRA许可实体”(PRA-authorized persons),前者决定PRA的属事管辖范围,后者决定PRA的属人管辖范围。


  

  受PRA监管之活动是更广意义上的“受监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ies)的一部分,是指由PRA负责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活动。《白皮书》没有具体定义何谓“受PRA监管之活动”,而是授权财政部以命令的形式加以明确,并规定财政部可以授权PRA确立相关标准和制定相关规则。“PRA许可实体”则是更广意义上的“被许可实体”(authorized persons)的一部分,是指经PRA许可从事包括一种或多种受PRA监管之活动在内的受监管活动的被许可实体。所有吸收存款机构和保险公司均为PRA许可实体。除吸收存款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若PRA认为某些投资公司有可能对金融系统稳定性或该公司集团内的一个或多个受PRA监管实体造成重大风险,亦可将其纳入审慎监管范围。这些风险源自特定投资公司业务的规模或复杂性,及其同其他公司或整个系统的相互关联。由于投资公司数量众多,其中大多数都不太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足够风险,因此PRA尚需确定额外的甄选标准。按照PRA的设想,这些标准可能会包括公司规模、所提供服务的可替代性、业务活动的复杂性以及该公司同金融系统及其集团内的任何受PRA监管实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5]


  

  3. 监管原则和方法


  

  《白皮书》规定了PRA和FCA必须共同遵行的六项监管原则:(1)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使用各自的监管资源;(2)对特定主体或特定活动施加的负担或限制应当同施加该负担或限制的预期收益成比例;(3)消费者应当对自己的决定负责;(4)监管对象的高管层应当对监管对象的合规情况负责;(5)在适当情形下,由监管机构公布受监管实体的信息或者要求后者公布信息,以帮助实现各自监管目标;(6)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透明地履行职能。[6]


  

  在监管方法上,PRA将采取所谓“判断导向”(judgment-led)的监管方法,其核心要素是在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方法将集中于前瞻性分析,同时也将分析单个企业倒闭时如何对其进行处置、这种做法对包括其他PRA许可实体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共资金的可能用途。作为其主动监管方法(proactive approach)的一部分,PRA将根据上述分析来识别企业内部的弱点,并在适当时运用主动干预权,要求企业处理这些弱点。


  

  图表3:PRA“判断导向”的监管方法的具体表现


  


  


  
  
  
  
  
  
  
  
  
  
规则 (1)更多地使用原则,“目的性”地适用和强制实施其制定的规则,要求监管对象的行为不仅符合规则的文字,还要符合规则的“精神”;
(2)PRA必须在所制定的规则中包含简短的目的说明,以便受监管企业理解规则背后的原理及其希望达到的结果。
许可 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行使判断权时,PRA将采取着眼于企业整体来进行考虑,只有当其认定企业受到审慎的管理并拥有可行的业务模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时才会批准申请。
被批准人员[7] PRA将运用判断导向的方法来确定个人是否适于行使首席执行官等重大影响力职能(significant-influence function)。


  

  FCA也将彻底摒弃FSA和风细雨式的监管风格,采取更为主动和强硬的监管方法,对风险金融服务进行干预。FCA对风险的容忍度将更低,并将更倾向于采取预防手段而不是坐视损害发生。这种方法还将意味着更多地使用判断,即专业知识来判断对消费者的损害是否很可能会发生,并基于这种前瞻性分析进行相应干预。[8] 为支持这一监管方法和风格的转变,《白皮书》为FCA规定了一些新的干预权力,如禁止被许可实体同特定实体签订特定协议;要求被许可实体撤回或修改误导性的产品宣传信息,并将其监管机构已经介入这一事实公诸于众;对纪律处分行动进行早期公布,即公布已经发出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这一事实以及通知内容的摘要(如采取行动的理由)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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