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3)PRA和FCA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尽快实施指示,且必须就实施情况向FPC提交报告。
建议 英格兰银行 关于英格兰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财政援助以及履行与支付清算系统有关的职能 不得就英格兰银行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财政援助或对特定机构行使破产处置权力的行为提出建议
建议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在特定领域行使制定命令权 “特定领域”包括宏观审慎措施、受监管活动(FSMA 2000第22(1)条)、需要由PRA进行审慎监管的活动(FSMA 2000第22A(1)条)、FCA可以出于哪些目的制定产品干预规则(FSMA 2000第137C (1) (b)条)、其他可以被PRA要求提供信息的主体(FSMA 2000第165A (2) (d)条)。
建议 PRA和FCA
关于PRA和FCA履行各自职能的行为 (1)在PRA和FCA对特定受监管实体履行职能时不得提出建议;
(2)FPC可以对建议附加“或遵行或解释”(comply or explain)的义务,在此情况下PRA和FCA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尽快遵行建议,或者向FPC解释不能遵行的原因。
报告 公开 (1)关于当前金融系统稳定性及其前景的看法;
(2)对于金融系统的强项和弱项以及危及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风险的评估;(3)FPC在报告期内的活动概况;
(4)关于FPC的履职行为对其法定目标之实现程度的评估。

  图表2:FPC的指示、建议和报告


  

  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2011年2月17日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共同设立了临时FPC,在立法通过之前开始着手处理宏观审慎问题。临时FPC的关键职责之一是就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并将其想法的发展变化定期向后者通报。[4] 临时FPC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了首次正式会议。2011年6月和2011年12月,在临时FPC的指导下先后发布了两期《金融稳定报告》,阐述了临时FPC对于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的评估和展望,及其为减少金融稳定风险而建议采取的政策行动。


  

  (二)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的目标、职责、监管原则和范围的比较


  

  1. 监管目标和职责


  

  PRA的监管目标包括一般监管目标和保险监管目标。一般监管目标是促进PRA许可实体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保险监管目标则是确保保单持有人或可能成为保单持有人的人享有适当程度的保护。保险监管目标仅适用于相关保险业务构成受PRA监管之活动的情形。此外,为适应未来可能的发展,《白皮书》还规定财政部在必要时可以命令的形式为PRA确立新的目标。


  

  《白皮书》将FSA更名为FCA。FCA的战略目标是单一的,即保护和增强对英国金融系统的信心。作为补充,FCA还有三项操作目标,即消费者保护目标(确保消费者受到适当程度的保护)、健全性目标(保护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健全)以及效率与选择目标(促进市场上的效率和选择)。此外,在与其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相容的限度内,FCA在履行职能时还必须致力于促进市场竞争。由FSA根据FSMA 2000第18编(Part 18)行使的对认可投资交易所(recognized investment exchange,以下简称“认可交易所”)的认可和监管权将继续由FCA行使。除此之外,由FSA作为英国上市主管机关行使的职权也将由FCA继续行使。


  

  2. 监管范围


  

  简言之,PRA负责对吸收存款机构(包括银行、住房贷款协会和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大型或复杂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FCA负责对上述主体进行行为监管;FCA负责对一般投资公司、投资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审慎和行为监管。换言之,银行、保险公司和某些投资公司(即具有审慎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由PRA和FCA进行双重监管(dual regulation),而其他所有金融机构则由FCA单独监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