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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FPC的指示、建议和报告 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2011年2月17日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共同设立了临时FPC,在立法通过之前开始着手处理宏观审慎问题。临时FPC的关键职责之一是就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并将其想法的发展变化定期向后者通报。[4] 临时FPC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了首次正式会议。2011年6月和2011年12月,在临时FPC的指导下先后发布了两期《金融稳定报告》,阐述了临时FPC对于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的评估和展望,及其为减少金融稳定风险而建议采取的政策行动。 (二)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的目标、职责、监管原则和范围的比较 1. 监管目标和职责 PRA的监管目标包括一般监管目标和保险监管目标。一般监管目标是促进PRA许可实体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保险监管目标则是确保保单持有人或可能成为保单持有人的人享有适当程度的保护。保险监管目标仅适用于相关保险业务构成受PRA监管之活动的情形。此外,为适应未来可能的发展,《白皮书》还规定财政部在必要时可以命令的形式为PRA确立新的目标。 《白皮书》将FSA更名为FCA。FCA的战略目标是单一的,即保护和增强对英国金融系统的信心。作为补充,FCA还有三项操作目标,即消费者保护目标(确保消费者受到适当程度的保护)、健全性目标(保护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健全)以及效率与选择目标(促进市场上的效率和选择)。此外,在与其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相容的限度内,FCA在履行职能时还必须致力于促进市场竞争。由FSA根据FSMA 2000第18编(Part 18)行使的对认可投资交易所(recognized investment exchange,以下简称“认可交易所”)的认可和监管权将继续由FCA行使。除此之外,由FSA作为英国上市主管机关行使的职权也将由FCA继续行使。 2. 监管范围 简言之,PRA负责对吸收存款机构(包括银行、住房贷款协会和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大型或复杂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FCA负责对上述主体进行行为监管;FCA负责对一般投资公司、投资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审慎和行为监管。换言之,银行、保险公司和某些投资公司(即具有审慎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由PRA和FCA进行双重监管(dual regulation),而其他所有金融机构则由FCA单独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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