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我应戴维的邀请,出席了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以《全球竞争》为题主办的国际研讨会。我在会上指出,竞争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也许比较容易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国家,然而这个法律所固有的价值和理念却不那么容易从前者移植到后者。鉴于中国当前体制中的各种问题,中国反垄断执法还面临着各种严峻的挑战。然而,无论如何,鉴于国际竞争不仅是经济竞争,而且也是制度的竞争,包括法律制度的竞争;鉴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竞争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我相信中国反垄断执法的明天更美好。中国迄今的反垄断执法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调查说明,中国竞争法与欧美竞争法的趋同性也很明显。例如,国家发改委在这个案子中也考虑被调查企业在宽带入网市场存在的“价格挤压”行为,因为其宽带批发价大大高于其宽带零售价,从而导致很多互联网服务商被迫退出市场。各国竞争法的趋同性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得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为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竞争执法必须得以保护市场竞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而不应考虑被调查企业的所有制或者它们的国籍。
戴维认为,美国反托拉斯法几十年来一直引领世界各国的竞争法,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和全球竞争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有可能挑战甚至改变美国的地位,人们不清楚的只是这个改变的程度。[9]我不知道中国能否改变美国在世界各国竞争法中的地位,更不知道中国能否取代美国引领世界,但我至少希望,中国能够通过其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产生几个类似美国的乔布斯。
【作者简介】
王晓晔,河北省张家口市人。1982年获内蒙古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注释】See David J. Gerber, Global Competition, p. 345.
See David J. Gerber, Global Competition, Title page.
Wang Xiaoye, The WTO’s Competition Policy and Its Impact o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in Chinese) , Issue 5/2003, pp. 49-60.
Wang Xiaoye, WTO Competition Policy and Its Influence i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Spring 2004, pp.43-53.
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v. Government of Canada, available at http://www.state.gov/s/l/c3749.htm.
See David J. Gerber, P. 337.
见“中美共同签署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http://www.gov.cn/gzdt/2011-07/27/content_1914969.htm.
见商务部2009年第82号公告,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10/20091006593175.html.
See David J. Gerber, p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