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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竞争中的中国竞争法

  

  然而,如果有人现在问我是否仍然考虑在WTO的框架下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我会觉得这个目标是不现实的。正如戴维在其新著中多次指出的,全球竞争不仅是一个经济的过程,而且也是政治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的等各种要素的交融。这即是说,即便世界各国通过谈判在WTO框架下建立了一个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然而由于私人限制竞争往往与政府的限制竞争相交融,而政府的限制竞争往往很难通过一部规范私人限制竞争的法律予以制约,这个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就很难成为保护全球竞争秩序的法律武器。一个例子是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尽管这个自由贸易区协定规定了的竞争政策,但它却没有能力解决2002年美国快递公司(UPS)指控加拿大政府限制竞争的案件。[5]另一方面,跨国的私人限制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和法律的反映,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事实上就很难解决全球竞争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欧盟竞争法是竞争法领域一个成功的多边协议,这个法律也被视为欧洲大市场的基石。然而,欧洲竞争法的成功不仅因为欧洲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执法机关-欧盟委员会,更重要的是欧洲的经济实现了一体化。而且,随着里斯本条约在2009年年底的生效,欧盟的政治也逐步实现了一体化。显然,欧洲的故事不可能发生在整个地球上。鉴于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特别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产业政策往往优先于竞争政策,这就使人们在可见的未来看不到一个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这种情况下,尽管各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不是解决跨国限制竞争的好办法,但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这个办法更好的办法。这里我很同意戴维的观点:如果政治上缺乏把竞争视为一个“提高消费者社会福利”的过程的支持,那就不可能在法律上和机构上产生保护这个“过程”的支持。[6]


  

  戴维的新著特别关注国内竞争法与跨国经济活动的互动,他还特别关注中国竞争法对全球经济和全球竞争的影响。我至今记得,2005年和2006年我作为富布莱特学者访问芝加哥-肯特法学院的期间,我和戴维常常在周三下午有一个大约二小时的讨论。我们的共识是,中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很大程度是受到了跨国和全球竞争的影响。中国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其动力源于中国的内部,但它毫无疑问也受到了当时国际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也是国际合作的成果,因为这部法律不仅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经验,而且有许多外国的竞争法专家直接参与了这个立法。我记得2005年5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邀请了十多位国际著名的反垄断专家,参与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讨论,例如德国马普国际私法研究所的Juegen Basedow教授和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研究所的Josef Drexl教授。我记得当时的反垄断法草案把“拒绝进入网络”作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定“如果经营者不进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就不可能与其开展竞争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的价格条件进入其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技术、安全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进入该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或者不合理的情形除外。”经过各国学者对这个条款的讨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后删除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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