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刑法的特征
樊文
【关键词】犯罪观;罪行法定原则;刑罚目标;犯罪治理
【全文】
法治国家刑法的特征究竟是什么?答案就在与法治发展中的国家刑法的比较观察中。
法治发展中的国家刑法,奉行一元化的社会秩序原则,要求个人的生活方式要与社会的生存条件和发展规律完全一致。与此不同,法治国家为即便是人生观极端反常的人也能享有平等的对待和生活,开拓出了充分的制度空间;刑法绝不是社会控制之权宜和方便,而只能是在法益保护有绝对必要性的地方,才有其存在和适用;多元化的社会秩序原则是其圭臬。法治发展中国家总是认为,出现在社会制度中的犯罪是可以逐步予以根除的,这是不现实的犯罪观。因为在一定程度上犯罪是与人性紧密相关的,想通过对社会关系进行理想化的安排或者调整,是不能消灭犯罪的。把刑法作为实现一个党派政治理想的工具予以适用,违反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刑法对于所有只要不是违宪的政治目标要保持中立。法治发展中国家往往有意混淆刑法和道德的界限;而为了保证做出合乎良知的理性决断,法治国家的刑法制度坚持刑法和道德的严格分离。法治发展中国家的刑法刻意规定和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明确的高度概括性条款,对于突出的社会问题不问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恣意扩张刑法。这种刑法的功能化做法符合其所追求的法的工具性特征,而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通过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明确性实现保障功能、刑罚经济原则背道而驰。法治国家的立法者通过讲究的立法技术对犯罪行为进行详尽而细致的类型化工作,尽量不把不明确的概念留给法官而推诿明确犯罪行为界限的责任,严格划定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的界限而不恣意扩张,牢记、重视并切实贯彻刑罚经济的原则,实践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的补充性特征或者非全能特征)。法治发展中国家的刑罚目标是改造罪犯使其成为有社会主义意识的新人,极端犯罪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立即执行死刑的方式把罪犯永远开除出社会共同体。法治国家的刑罚目标是希望通过刑罚的执行让罪犯再度适应社会,未来过上一种合法而不再有刑罚的生活,不要求其在社会意识上达到高度的水准;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名片,即便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国家仍然会保留其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