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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发现

  

  (三)法条设计者的立法原意


  

  “法律适用之困难,主要在于解释上,而非在于语义上的问题,盖在适用法律之际,其所困扰者并非在于法律规定之文义,而利用这些文字所要表达之规范意旨的探求。因为语义学上的探求,只能说明法律所使用文字的文义所在,而无法说明该规定之规范意旨所在。”[13]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该条内容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无论是依据诚信原则,合同其他条款还是交易习惯,合同条款解释的最终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相对的守约方的利益,本条的字面法意只是一种方法的综合,真正的规范意旨是保护纠纷中受侵害并守约的合同主体的利益。“法学家必须把他应当判决的、个别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在法的或多或少是抽象把握的各种规则联系起来。规则和案件是他的思维的两个界限。他的考虑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案件通过那些可能会等待拿来应用的、可能决定判决的规则进行分析;反之,规则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14]那么具体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在探究合同当事人真实的、内在的意思表示时,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所使用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是什么,即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解释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解释其字面意思,这样才能判断合同条款中记载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常理阐释契约规则


  

  解释合同条款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解释合同词句的字面意思后,还要结合常识和常理进行判断合同整条条款。“人们围绕着不确定概念,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来源于社会生活经验的价值共识。”[15]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该条意义在于对于合同用语的解释按照一个理性人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通过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那么本文提到的案例合同条款中的词语“需方”意思只能为需要被加工后的产品的一方,通过常理理解需方相对的是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后供应产品的一方,即供方,把需方解释为第三方不符合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的规范意旨,也违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依据常理,解释合同条款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能切实保护合同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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