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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发现

  

  三、说理:基本事实的规范解释


  

  规范性基本事实之所以必须成为解释的客体,是因为案件处理之中的事实,是主观判断建构的事实,是通过诉讼主体的语言文字诠释或以书写形式为载体的事实,其必然只能是通过理解而解释的事实,通过诉讼主体表达事实的意义而存在。基本事实的规范解释,就是运用发现的规范意义解释对事实的理解。法律规范是法律事实建构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核心价值在于解答:事实是否能涵归于法律规范,事实是否真实地属于部门法调整的范围,事实所导致的法律关系演变以及责任的归属问题等。法律事实成为成为解释的对象不言而喻,但规范适用过程中推论的前提不具体时的解释过程,则不仅仅是事实涵摄的问题。


  

  (一)实际并非事实(涵摄)问题


  

  “大家向来区分事实问题(实际发生者为何的问题)与法律问题(=实际发生者,依法秩序的标准应如何安排的问题)。通常是以下程序来答复法律问题。透过涵摄将被认定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法条的构成要件之下。然而有极小部分是真正逻辑学意义上的涵摄;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涉及的是:依经验的评注、类型化归属,或者在须填补的准则之界限内所做的评价。”[10]在本文提及案例中,一方是否违约的争议点归结到对于合同条款中需方一词的解释,该合同条款为:预付款30%,在承揽方验收合格后付总额的60%,余款在需方用户验收设备后一年内付清。在该合同条款被确定为存在的有效的法律事实之后,在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法律发现要求之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据该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涵义,是因为法条需要解释,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成为法律问题。


  

  (二)前提解释之法律问题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涵义的理解与解释,不再是事实涵摄问题,因为这个过程已经是关于法律推论的前提解释的法律问题。该条内容涵义表明的是合同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然而如何运用这些方法,给解释者留出了足够的能动语境。“法律是规则、概念和技术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包含有固定的法律意义,而这些意义待法官去发现、阐释,并把其运用到对法律事实的解释”。[11]然而,法条设计者制定法条是为了实现这样或那样目的,法律条文解释应与法条制定者者对于法律的目的及其合目的性的意义保持统一。“法官一旦摆脱了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 。[12]虽然本条能够被能动解释,但是在赋予条文恰当语义的过程中,必须有正当性的理由衡量,必须维护规范的统一性,缜密考虑法条设计者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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