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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法律发现

论基层法官的法律发现


石东洋


【摘要】规范之势,法条有尽,事情无穷。汉语法律表意系统内,时有规范而无事实指向,抑或时有事实而无规范指向。当事实有具体的规范指向时,司法裁判的过程区分为事实构建过程和依据三段论法的涵摄推理两个阶段,前者依据规范关系衡平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在证据规则引导下,遵循构成要件认定规范性基本事实,后者通过三段论逻辑路径的法律推理对其进行归摄以及价值判断。法官在大前提与规范性基本事实间往返顾盼选择解决方案,给予个案正当性的结论。但是在面对无穷无尽的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时,法律表意系统之内,面临需要解释并适用之法条时,法官需要在规则之中寻寻觅觅,感悟法的精神,因为此时事实并不能轻易地为既定规则所涵摄,法官还要进一步解释规则的意义,需要寻找恰当的可以适用的规则,这个过程包括规则引导下的事实构建阶段和规则解释阶段,前者需要解释事实的规则意义,后者需要解释规则的内涵与外延,法官在规则解释与规范性基本事实解释之间往返顾盼选择解决方案,给予个案正当性的结论。在给予结论正当性理由的过程中,论证产生个案的具有司法指导性的裁判规则意义的裁判要旨,而具有裁判规则意义的裁判要旨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裁判要旨生成的系统机理本身可归为就司法方法本身而生的纯粹的技术问题,其亦是指导性案例产生过程所遵循的微观层面具有裁判规律性的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规范解释;法律发现;裁判规则
【全文】
  

  从一则案例说起:原告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两次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承揽被告所定做的辅助支承、小车等机械。合同约定预付款30%,在原告处设备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总额的60%,余款在验收设备后一年内付清。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按时、合格完成承揽任务。被告验收设备合格后,并未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后经催要,被告始终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320756元、支付违约金、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欠款应为300756元。原告要求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30%,在承揽方验收合格后付总额的60%,余款在需方用户验收设备后一年内付清。被告辩称需方是指第三方,即被告公司最终接收产品的客户。现在需方还没有验收产品,合同剩余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被告不构成违约。即使存在违约金,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损失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经增值税发票比对后,对于欠款数额不再有争议,而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这取决于上述结算方式条款的解释,这个过程所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分析,形成了探索裁判要旨生成的逻辑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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