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济政策影响过失的判断。按照过失的客观化标准,过失通常被定义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在经济政策介入领域,过失的判断标准被合规性原则所取代,即如果行为主体符合经济活动规则,则不具有过失,反之即存在过失。在此过失与违法性的二分法并无意义,违法性的认定取决于是否符合规则。在案例2,基于股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总体要求,创设权证制度属金融创新制度,在创设程序、创设品种、创设数量等方面尚无规范可循,虽然涉案认沽权证的创设量远远超出了最初的发行量,但权证管理办法对此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上交所不违反经济政策所要求的运行规则,不存在过失。
四、经济政策司法融入的路径
(一)经济政策司法融入的微观机制构建
经济政策司法融入包括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经济政策的直接适用发生在与民法规范负相关,且经济政策优于法律发展的情形,经济政策借由漏洞填补而获得直接适用效力。在经济政策滞后于法律发展的情形,根据溯及力理论,适用新规则优于旧规则的原则。经济政策的间接适用发生在与民法规范正相关和弱相关的场合:一是在经济政策与民法规范正相关情形下,经济政策具体化为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民法规范,无需援引经济政策;二是经济政策与民法规范弱相关的情形下,经济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经由法律解释适用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法律原则。
经济政策司法融入应当坚持经济政策司法考量规则,即法院在法律适用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目标,以法的精神为价值指引,以法律规范为适用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手段,通过对经济政策的解构确立请求权基础规范,运用价值论证、法律解释等方法,致力于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个案的政策考量实则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类案的政策考量为法院能动司法的体现。
1.经济政策司法考量的主体。经济政策司法考量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但并非所有审级的法院均能同样地适用经济政策,应当根据政策的发布机构决定相应的审级。对于中央发布的经济政策,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经济政策司法裁量权,其余审级的法院均无权予以适用。对于省级政府发布的经济政策,仅有相应的高级法院才享有司法裁量权。
2.经济政策司法考量的客体。经济政策司法考量经济政策。经济政策具有权威性、原则性、调控性、应时性、流变性等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中央全局性经济政策,即由中央行政机关就宏观经济整体领域或特定经济领域发布的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此类经济政策具有准司法性,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介入民事审判。二是地方经济政策,即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的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经济政策;三是行业经济政策,即由特地行业机关发布的特定经济领域的专门经济政策。地方经济政策和行业经济政策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只能参照适用,同时受制于法的审查。
3.经济政策司法考量的判断标准。何种经济政策能够介入民事审判,人民法院在适用经济政策时应当秉持何种标准?我们认为应当遵循程序判断标准和内容判断标准两个方面。首先,程序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经济政策应当由有权的机关公布,符合政策公布的形式要件。经济政策不具有溯及力,对于经济政策发布前的行为不适用经济政策调整。其次,内容上赋予社会公共利益以新的内涵。前述“67号判决”为公共利益的解释树了一个标杆,即以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基准。
4.经济政策司法考量的外化过程。经济政策的司法考量,包括确定经济政策案件适用情形、经济政策基础分析、经济政策司法涵摄的三段论推演过程,同时需遵循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