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政策的司法融入
——以政策在民事审判中的介入机制为研究路径
潘军锋
【摘要】经济政策在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中担当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能动司法语境下意义更为重大。经济政策与民法规范存在正相关、弱相关、负相关三重关系,在司法适用上扮演不同的角色。经济政策影响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对侵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亦产生作用。经济政策司法融入的路径包括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方式,通过构建经济政策司法考量机制和完善公私法互动对接机制,实现经济政策与民事审判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经济政策;司法融入;民事审判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政策与法律的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难题,法院工作主要着眼于经济政策与司法实践的宏观影响关系。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受案数量、[1]案件类型、[2]决策重心及制度安排,[3]司法实践对经济政策的回应主要体现为注重能动司法,强调依法服务工作大局。在与经济政策紧密联系的民事审判领域,经济政策能否构成法源基础直接介入民事审判?经济政策如何影响民事审判,民事审判又如何回应经济政策?通过对经济政策的全面梳理和民事个案的重点剖析,总结经济政策的司法融入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案例1, 2004年,淮安青浦振昌金属制品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青浦公司承租淮钢公司烧结机一套、高炉两座,青浦公司承租后所产铁水专供淮钢公司电炉炼钢使用。合同明确约定因国家政策原因中途停止租赁的,青浦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停止生产,双方互相返还生产设施和租赁费。合同履行中,淮钢公司以国家陆续出台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设施的政策文件为依据,解除与青浦公司的租赁合同。青浦公司起诉要求淮钢公司承担擅自解约的违约责任。本案争点为:租赁合同得否因违反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而无效?[4]
案例2, 2005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创设权证,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施行。2005年11月25日,上交所审核批准十家证券公司创设武钢认沽权证的申请,总计创设权证共计11.27亿份,定于2008年11月28日上市。邢立强累计买卖该权证115100份,后其以上交所未按公告时间创设权证、创设权证严重超量等为由,起诉要求赔偿。[5]本案争点为:股权分置改革政策下上交所的权证创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学术界以往多从宏观视角检视国家政策对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近期有从实证的角度考察经济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但理论上的论述仍集中于整体的视角,对经济政策如何影响个案审判论述尚未深入。本文从民事合同(案例1)和侵权(案例2)审判入手,试图揭示经济政策如何现实地对民事审判产生拘束力。
二、经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经济政策的界定
考察经济政策对民事审判的影响,首要问题是何为经济政策,经济政策与民事法律的关系为何?从民事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涉及的经济政策包括金融政策、房地产政策、环保政策、企业改制政策等领域。金融政策较多的是股权分置改革政策、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政策、福利彩票发行政策等;房地产政策较多的是限购政策、利率政策等;环保政策较多地体现为节能减排政策等;企业改制政策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