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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

  

  3.是否采用了符合形式逻辑的推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在构造上的差异,还表现在思维方式上。扩张解释所作的是符合形式逻辑的推论,它重视大前提的规定性,在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进行由内向外的演绎;类推适用所作的是符合实质的考察,它重视事项之间的比较,在需要解决的事项与被解释的事项之间进行由外向内的归纳。类推适用时的核心思想是,“说某种事实没有被刑法所明文规定,这往往是从形式上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撇开二者之间的形式上的差别,从实质上寻找和归纳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从而奠定对该事实适用刑法的基础。”[43]例如,如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他人抢劫枪支之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应该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处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呢?主张对中国《刑法》第129条的规定进行类推适用的学者认为,“丢失”枪支就是“遗失”枪支,即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不小心而失去枪支。枪支被抢是由于难以反抗的原因造成的,不是遗失枪支。但是,枪支被抢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产生恶劣影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枪支被抢尽管不具有“不小心”这种“遗失”的心理内容,却具有“失去控制”这种“遗失”的客观状态。枪支被抢与丢失枪支之间具有类似性,只是在失去枪支的原因上稍有差别。因此,在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他人抢劫枪支之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根据中国《刑法》第129条的规定处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44]我认为,应该对中国《刑法》第129条的规定进行扩张解释。“丢失”的通常含义是“遗失”,例如,爱新觉罗·溥仪在《我的前半生·太监》中写道:“用这颗珠子做的珠顶冠,我曾经戴用过,伪满垮台时把它丢失在通化大栗子沟了”,[45]这句话中的“丢失”就是“遗失”。但是,除了“遗失”这一通常含义,“丢失”的字面含义中也包括“失去”,例如,老舍在《四世同堂》中写道:“北平若不幸丢失了,我想我就不必再活下去!”[46]在这句话中,“北平被日本人抢去了”也是“中国人把北平丢失了”;再如,冰心在《关于女人·张嫂》中写道:“我出去从不锁门,却不曾丢失过任何物件,如银钱、衣服、书籍等等。”[47]在这句话中,“银钱、衣服、书籍等等被盗走了”也是“银钱、衣服、书籍等等丢失了”。在“丢失枪支”这个大前提中包含着“失去枪支”,“枪支被抢”或者“枪支被盗”,就是失去枪支,符合形式逻辑地推论的话,“枪支被抢”或者“枪支被盗”当然也是“丢失枪支”。因此,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被他人抢劫枪支之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处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关于枪支被抢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可罚性,虽然类推适用得出了与扩张解释完全相同的结论,但是,两者的思维方式明显不同。


  

  4.是否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出发。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在构造上的差异,最后表现在基本理念上。扩张解释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出发,坚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在不能把需要解决的事项纳入到被解释的规范之中时,就不把刑法规范适用于需要解决的事项;类推适用从应予处罚的社会需要出发,强调对刑法规范进行补漏,在刑法规范无论如何都不能包括需要解决的事项时,也根据需要解决的事项与刑法规定的事项之间的相似性,而把刑法规范适用于需要解决的事项。例如,对于《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主张应该对这条规定进行扩张解释的学者会认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只有长期与其通奸的,才应根据该条加以处罚,因为长期通奸才属于同居;主张应该对这条规定进行类推适用的学者会认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使偶尔与其通奸,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因奸情被发现而自杀)的,也应根据该条加以处罚,因为偶尔通奸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具有破坏军人婚姻的效果,社会危害性严重。


  

  三、操作路径


  

  关于扩张解释,除了需要明确它与类推适用的界限之外,还必须阐明展开合理的扩张解释时应当遵循的操作路径。扩张解释是如何展开的?又是如何完成的?如何保障扩张解释的结论具有合理性?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可能正确地运用扩张解释。在我看来,展开合理的扩张解释时,应当遵循如下操作路径:


  

  第一步,是确定对象:应当肯定需要解决的事项属于扩张解释的对象。


  

  扩张解释是从抽象到具体的判断,被解释的法条用语是抽象的,需要解决的事项是具体的,扩张解释就是把具体的需要解决的事项纳入抽象的被解释的法条用语之中。这就决定了扩张解释的对象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在被解释的法条用语与需要解决的事项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例如,如果被解释的对象是“凶器”,需要解决的事项就可以是枪支、刀具、硫酸、棍棒或者石头等,因为在凶器与枪支、刀具、硫酸、棍棒或者石头等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但是,如果被解释的对象是“枪支”,需要解决的事项就不能是刀具、硫酸、棍棒或者石头等,因为在枪支与刀具、硫酸、棍棒或者石头等之间存在并列关系。其二,被解释的法条用语具有开放性,而需要解决的事项具有封闭性。例如,“卖淫”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因为卖淫的主体和行为方式是多样的,能够成为被解释的对象;“男性”则是一个封闭性概念,它已经很明确,只能成为需要解决的事项,而不能成为被解释的对象。不符合上述两个特点的,不能成为扩张解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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