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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

  

  如果将扩张解释理解为扩张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那么,怎么可能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呢?又怎么能说扩张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呢?也许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有些学者才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禁止,[29]“扩大解释的限度是必须有利于被告人。”[30]


  

  也有刑法学者认为,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张字面通常含义以符合真实含义说)。[31]这种说法先是把字面通常含义等同于通常含义,然后把通常含义等同于字面含义,最后把字面通常含义等同于字面含义,从而提出要扩张字面含义。尽管这种学说正确地认识到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不等于刑法的真实含义,却错误地提出要扩张字面含义。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通常含义(核心含义)和特殊含义(边缘含义)的综合体,在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窄于刑法的真实含义时,需要将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向特殊含义扩张,使刑法的真实含义被包含在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之中。


  

  一种更为准确的看法是,所谓扩张解释,是指在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扩张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赋予刑法条文用语比其通常含义更广的含义的解释方法。[32]这就是说,在进行扩张解释时,扩张的“参照物”不是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而是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扩张解释是对刑法用语的通常含义的扩大”。[33]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本身就包含刑法条文用语的可能含义,无论刑法条文用语的“意义域”如何变动,都处于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之内,因此,超出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的解释,不是扩张解释;超出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但是仍然处在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之内的解释,才是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用语的含义大多是广泛的,既具有核心意义,亦具有边缘意义。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在核心意义上使用着词语,因此,可以说词语的核心意义就是其通常(日常)意义。一般而言,扩张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用语由其核心意义扩大到边缘意义。[34]


  

  因为扩张解释的结论虽然超出了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日常)含义,但仍然处在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之内,所以,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因为扩张解释的结论仍然处在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之内,才可能使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区别开来,正是由于刑法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无法包纳具体事案中需要解决的事项时才需要类推解释。因为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所以,才能得出“既应当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也应当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的结论。


  

  (二)类推适用的含义


  

  在如何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上产生的困难,也源于人们对类推适用含义的不同认识。


  

  有学者认为,所谓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35]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它误解了类推解释的适用前提。只有在需要解决的事项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时,才需要进行类推解释。在法律中存在关于需要解决的事项的规定,只是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不明确时,需要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包括扩张解释方法)把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化,而不需要进行类推解释。持这种见解的学者认为,中国刑法中具有一种依照法条的规定而独立存在的类推解释,即,法律条文中的某些规定太抽象、太笼统,需要按照法条中已经列明的事项进行类推才能明确其含义。例如,《刑法》第263条(即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中“其他方法”的含义是不明确的,需要根据与前面所列举的“暴力”、“胁迫”的类似性来解释“其他方法”,这就形成了类推解释。[36]之所以把“将人灌醉”解释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当然是考虑到它与“暴力”、“胁迫”的类似性,但是,“将人灌醉”只是“其他方法”的具体化,“将人灌醉”本身就是“其他方法”所包含的,不能把这种在需要解决的事项与被解释的事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的解释视为类推解释。[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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