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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

  

  1979年《刑法》第79条同样规定了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于该第79条的规定,当时出版的大多数刑法教科书都仅仅说明类推制度,而未直接论述类推解释,更未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7]但是,在1985年之后,有少数学者认识到扩张解释在运用上的便利,主张“扩张解释符合有关法条的立法原意和法条字面所能够引伸的逻辑涵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又没有类推那样复杂的程序,与类推制度相比,更能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因此,能够适用扩张解释定罪判刑的案件,就不需要适用类推定罪判刑。”[8]


  

  1989年之后,刑法修改问题重新提上议事日程,与提出应当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建议相联系,不少学者撰文论述了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有学者提出,我们的选择“是既废除类推,也不搞扩大解释或用其他方法追究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选择的,实践证明,这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9]还有学者提出,在刑法中明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应禁止司法性质的类推解释,严格限制立法性质的类推解释。[10]


  

  也有学者在承认扩张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的同时,坚持认为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并不矛盾。“扩张解释虽然通过直接辐射或连锁引伸来扩大法律条文原来用语的含义范围,但仍在法律条文普通语言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则是在这种含义范围之外进行解释,即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实相比照,找出两者的类似性进行推论,因而超出法律条文原义范围的幅度较大。”[11]然而,“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通的。”刑法不仅具有保障功能,也具有保护功能,刑法的保护功能“使类推解释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而且,“类推解释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实与援引的条文的明文规定具有类似性为前提的。该类似性反映到犯罪构成上,就是其构成要件在总体上相类似。因此,类推解释是依据立法精神和原则对犯罪构成要件,即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实质判断的结果。这一结果虽然超出刑法某一条文的意思范围,但并不违背立法的总的精神。”[12]


  

  1996年,陈兴良教授指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不仅在于字面上,更为重要的区分在于思路上相反:类推并不是对某个词句进行解释,看某种行为是否包括在此解释内,而是从国家、社会全体的立场来看某一行为的不可允许,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法条来以资适用。与此相反:扩张解释完全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这种思路的不同,在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激化的场合,极有可能形成实质上的差异而表现出来。”并进而得出结论:“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而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前者应当允许,后者应当禁止。”[13]


  

  此后,中国刑法学界大致达成的共识是:刑法典中应该规定罪刑法定主义,即使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废除了类推制度,也可以运用扩张解释方法,使刑法发挥保护功能。以这一共识为基础,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由于新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废除了类推制度,所以,中国刑法学界在新刑法颁行之后形成的通说认为,允许扩张解释,禁止类推解释。[14]然而,如果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仅仅是陈兴良教授所称的“在于思路上”,那无疑是不充分的。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了类推制度,但是对类推制度的运用作了严格的限制,特别是要求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7年《刑法》虽然废除了类推制度,但是,如果不能具体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未能确立展开扩张解释的操作路径,就可能混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以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而且,扩张解释并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而很可能被滥用,果真如此,允许扩张解释,将会造成比具有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更大的破坏罪刑法定主义的危险。“如果将扩大解释理解为可以根据惩治刑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之需要,对刑法规范作脱离立法原意、超出规范内涵的任意扩大解释,那显然是一种误解。倘若在有权解释中采纳这种没有逻辑限度的‘扩大解释’,作为废止类推之后的替代措施加以运用,或者在扩大解释的名义下进行司法类推解释,都将使废止类推的努力丧失意义,并且势必比类推更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15]因此,在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之后,划清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并阐明展开扩张解释的操作路径,就是中国刑法学者面临的重要理论课题之一。


  

  二、可能性分析


  

  如何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怎样确定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这是世界性难题,[16]也是中国式困境。


  

  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是可能的吗?有学者认为,“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其区别的标准其实也就是想法的不同。”[17]也有学者认为,“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区别,在说明原理上二者甚至可以互换。”[18]倘若如此的话,就会像有学者断言的那样,区分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不过是“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19]主张禁止类推适用却允许扩张解释,也纯粹是概念上的自我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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