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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视阈下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否定

【作者简介】
梁云宝,单位为东南大学。
【注释】我国学者对域外“原因自由行为”的介绍,其通用模式一般为: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惹起构成要件的结果的情况;行为人在责任能力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这种状态下至少能够预见的行为,并且到了丧失行为能力或丧失完全责任能力的时间才被实现的行为。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的学说分歧,可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206页。
当然,例外并非不存在。如我国台湾刑法学者黄荣坚就将“原因自由行为”置于行为理论中进行部分阐释。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111页。
谢瑞智:《刑法总论》(增订四版),文笙书局2006年版,第208页。
参见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145页。
关于构成要件模式与例外模式及其内部学说的详尽述评,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9页;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 ~ 384页;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148页;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238页。
参见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286页。
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页。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参见王充:《日本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同前注,柯耀程文,第143页。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5页。
靳宗立:《刑法总论Ⅰ—刑法基础理论暨犯罪论》,作者2010年自版,第341页。
我国台湾部分学者亦指出:“不过往后(19世纪以后)学说及实务均认为无须对原因自由行为加以规定,仅需对其依归责原则加以处理,学理上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将之视为当然,实务上也依旧习惯适用此一概念,不加怀疑。”参见张丽卿:《新刑法探索》(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0。再如,苏俊雄亦指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习惯法的渊源关系。参见苏俊雄:《刑法总论Ⅱ》(修正版),大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78页。
林东茂:《刑法综览》(修订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110页。
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增订十版),作者 2008年自版,第184页。
同前注,许玉秀书,第65页。
同前注,苏俊雄书,第34页。
我国台湾也有学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系“建立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下之补充理论”(同前注,靳宗立书,第345页)。然而,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其论点并不完整。
关于责任能力的体系性地位之争论,即责任能力是责任前提还是责任要素,可参见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补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226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205页。
同前注,柯耀程文,第148~154页。
同前注,黄荣坚书,第111页。
同前注,靳宗立书,第344~346页。
参见川端博:《刑法总论》,余振华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33~247页。
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0页。
黄仲夫:《刑法精义》(修订版),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34~135页。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19条3款规定:“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参见蔡墩铭:《刑法精义》,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82页。
同前注野村稔书,第297页。
参见刘少龙:《孩子,天堂那边不要怪爸妈》,《潇湘晨报》2011年4月14日B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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