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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应做到“三个准确”

  

  三、行政审批项目分类要准确


  

  要想把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出准确项目结果,首先就必须将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给予准确分类。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规定五花八门,有:许可、审批、审查、审核、审定、审验、批准、核准、核发、核定、设定、设立、校验、验收、备案、登记、登记备案、备案登记……等等,多达几十种,在名称上很难区分哪些是行政许可事项、哪些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于《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划分标准、分类、确定,已有法定依据。但目前最难清理、区分的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没有法定的依据、定义、标准,在清理时往往很难确定其究竟是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不是需要保留?现在通常理解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过去许多地方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后,公布的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往往只是两部分,即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两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大量属于上一级的审批事项,却公布成了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如“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是省政府的审批事项,有的公布为市级审批事项;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供电营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测绘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新闻记者证核发”、“设立寺观教堂”、“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食品生产许可”等等,都属于省级审批事项,而许多地方都把这些项目公布为市级审批事项,将下级代上一级受理、初审的、最后需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审批事项,作为了本级审批事项。因此,在今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除划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还应再划分出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梳理明确哪些是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哪些是上一级行政审批事项,避免发生本级与上级审批事项混合一起、界限不清、权限不清的现象。另外,建议今后国家再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定化、格式化、统一化。如今后再设立任何行政许可事项,都应统一规定为“XXX许可”;再设立任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统一规定为“XXX审批、XXX备案”。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种类、分类、界定难的问题和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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