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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应做到“三个准确”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应做到“三个准确”


任敬陶


【关键词】行政审批事项
【全文】
  

  我国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十几年时间,从2001年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的行政审批事项大规模清理多达五次以上,但目前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不彻底、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直接导致行政审批事项乱、滥、散。在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专门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首先就是“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重点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在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提出今年要重点抓好六项工作,第一项工作就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部门和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要逐一审核,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


  

  如何更好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落实好,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提升一个新水平,笔者认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三个准确”。


  

  一、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要准确


  

  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行政许可事项,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除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往往没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仅仅依据的是一些国家部委规章,有的连规章都不是,甚至就是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许多文件颁发的时间都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把行政许可事项变换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仍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的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商贸、服务型企业及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认定证明”,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搅拌站新改扩建审批及其产品采购合同备案”,依据的是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初审”,依据的是《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标发【1997】312号文件),等等。这些审批事项都在继续执行当中,省直部门要求必须办理,市级以下部门无权取消,不按这些文件办理,会直接影响本级的审批工作及与上级部门的业务关系。另外,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将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中办理的几个程序,单独分离出来,变成了几个审批事项,从而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因此,建议再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时,凡是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有准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找到行政审批的项目,并确定法定、规范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程序,特别是对现行有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理时发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确实有必要保留的项目,建议省政府提请省人大授权,以省政府决定的形式公布,赋予其合法的设定依据。否则,应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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