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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处理原则

  

  第三,来自公众以及媒体舆论的压力。 媒体对案件的关注是正常的,各国都是如此。如在辛普森案件中,美国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使公众对辛普森案件有了深入的了解。但在我国由于缺乏对新闻媒体报道的限制,媒体“审判”等大行其道,并容易诱发社会公众对案件的预断,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新闻自由是把“双刃剑”,当媒体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对办案机关施加民意的压力时,也可能导致侦查机关急于求成,违法办案。例如在刘涌案中,就是因为舆论的一片喊杀声,导致侦查机关为尽快破案而无视正当程序,进行刑讯逼供。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舆论和媒体对司法程序合法性的监督,而弱化民意对侦查程序造成的压力和消极影响,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地办案。


  

  (四)司法机关自身利益的考虑


  

  市场经济中的人被认为是“理性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司法机关亦是如此。加之司法机关工作考核机制的非理性,也是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贯彻的重要原因。 司法机关对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评是一道艰巨复杂的难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十分重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核评价,并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在这种奖惩机制中也包含着对破案率、控诉成功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机制在激励、督促刑事司法人员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方面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一种机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现象,有些内容违反了诉讼的客观规律。


  

  当前司法工作考核机制的根本缺陷在于片面强调对打击犯罪的考核,而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考核却很少出现。但是如果疑罪、错案等被纠正,不仅得不到奖励,相关人员还要被追究责任。如侦查机关将“破案率”作为考核干警工作的主要指标,甚至将案件侦破情况与承办案件干警个人的经济、政治等切身利益挂钩,亦是促使某些侦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个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惜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采取“酷刑”或精神强制等变相“酷刑”等非法手段收集涉案犯罪证据的重要因素之一。再如,在检察系统中,不少地方检察院习惯于通过各种数据来考核检察官的工作,如全年批准逮捕案件数和人数、提起公诉的案件数和人数、自侦案件立案数、提起公诉率、撤案率、决定不起诉率、无罪宣告率等等。因此,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司法人员也不得不屈从于当前的考核机制,过分追逐破案率、定罪率等定罪指标,疑罪从无再次被虚置了。此外,司法机关如果对疑案做出撤销的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而又无法抓获“真凶”,会让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表示怀疑,并进而怀疑案件中是否存在权力寻租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民众基础。如1983年“严打”的社会治安背景就是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持续上升,重大恶性案件的发案率上升的非常明显,导致群众失去安全感,党内外反应强烈。[41]


  

  五、结语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根基。正如有学者认为“我们所关注的疑罪从无之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或原则,它的确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衡平、对公民个人权保障和防止刑罚权滥用的关注……它检验了我们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42]在司法实践中,疑罪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时,有可能放纵了极少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却维护了司法权威,体现了“权力型”刑事诉讼向“权利保障型”刑事诉讼的转变。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却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笔者上文分析了疑罪从无原则被异化的诸多原因,既有思想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的原因,还有政治权力的不当干预等,所以,矫正疑罪从无原则的异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众多的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也著作颇丰,如如确立无罪推定、确立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独立审判制度、完善辩护制度以及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等等。但上述专家学者多从司法层面来分析疑罪从无原则的异化及其矫正,但正如本文之前所述,疑罪从无原则异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诉讼程序本身的不完善,还包括诸如公检法关系、刑事政策、社会控制、民意与民情等案外因素的影响。其中,很多软性因素的变革不太可能通过制度性构建来实现,如民众对犯罪者的仇恨和死刑的偏爱等。在这些案外因素中,刑事政策无疑是核心因素,决定着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刑事司法的根本任务就是惩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益,但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势、时代背景、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刑事司法可能会采取偏重于其中某一方面的刑事政策,这一偏重既可能体现在有关刑事司法领域的立法上,也可能体现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所以,除了司法层面的变革外,我们也应关注刑事政策对疑罪从无原则实现的作用。


【作者简介】
高通,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Pseudo-Cnut de Foresta, 11.2, ed, Liebermann, Gesetze, 1, P.622.转引自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喻中胜、徐昀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9页。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第178 页。转引自胡云腾、段启俊:“疑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9页。
参见胡云腾、段启俊:“疑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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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有武汉徐楚平杀妻案、甘肃周振林案、四川潘强(化名)抢劫案、广西柳州陆某贩毒案、泸州胡登举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云南孙万钢杀人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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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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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四大疑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1873年-1877年)、名伶杨月楼案(1873年)、太原奇案(1840年)、张汶祥刺马案(1869年)。
风闻奏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不署名。宋仁宗“发明”了“风闻奏事”的制度,也就是说谏官可以根据道听途说来参奏大臣。御史风闻奏事,并不是不加核对。从有关南北朝史籍所载风闻奏事的事例来看,有的仅是风闻,未述核实情况;有的是由御史台自行核实后方才奏劾的。在这里,笔者特指“文革”期间的文攻武斗,以及司法机关断案仅凭道听途说等。
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法学》2000年第3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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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辑,第25页。
向朝阳、龙波:“疑罪之司法抉择的学理及应用研究”,《中央政府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4页。
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04页。
转引自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24页。
根据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大案6.7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大案6.4万多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剧烈上升,许多地方不断发生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如上海控江路事件、北京姚锦云事件、北海劫持轮奸女学生事件。1983年上半年治安形势严峻,2月中旬发生“二王”抢枪、抢劫、杀人案;5月初发生卓长仁等刑事犯从沈阳劫持民航班机案;不少地方发生流氓团伙在大白天劫持强奸女青年,公开侮辱妇女,拦路抢劫和结伙打砸抢等恶性案件;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妇女不敢上夜班,家长牵挂儿女,群众失去安全感,党内外反映强烈。参见田全华:“‘严打’的社会背景分析”,《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15—16页。
向朝阳、龙波:“疑罪之司法抉择的学理及应用研究”,《中央政府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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