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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龙自首之法律思考

  

  法院最终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假如被告人谢亚龙庭审程序就此结束,诉讼结局不乐观。根据“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假设法院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有何种诉讼结局?个人以为可能出现三种情形:


  

  (一)、被告人指控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侦查机关取得其庭审前供述方式合法有效。


  

  被告人翻供,自首情节无法认定,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情况下,起诉书全部指控可能被法院认定,被告人面临糟糕诉讼结局。


  

  (二)、被告人指控刑讯逼供成立,非法证据被排除。又分两类情况:


  

  1、刑讯逼供行为始于谢亚龙供述受贿事实前,起诉书指控所有受贿事实,被告人供述都源自刑讯逼供。对此,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庭前对犯罪事实供述都应予排除。最终被告人能否被定罪,依赖其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刑讯逼供始于谢亚龙主动供述少部分受贿事实,侦查人员“深挖余罪”过程中。若法院认定该事实,被告人主动供述受贿部分之言词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刑讯逼供形成口供应予排除,如无其他证据证实该部分指控属实,被告人仍应被认定为自首。反之,如被告人仅承认少量受贿,否定大部分受贿,根据“意见”,被告人不能被认定自首。“意见”明确:自首被告人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为:“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刑讯逼供始于谢亚龙主动供认大部分受贿事实,侦查人员“深挖余罪”过程中。若少部分受贿供述属刑讯逼供结果,法院应依法排除,如其他证据也无法证实,鉴于被告人当庭否认大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前述“意见”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明确规范,被告人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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