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解释”、“意见”内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供述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由此可见,警方带走谢时,并不掌握其受贿事实,当是传唤审查牵涉足球“假赌黑”问题,此合理性推断依据还在于:警方将谢刑事拘留后,即将案件移交检方侦查,犯罪嫌疑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假如公安机关明确了解谢受贿嫌疑,侦查行为违法。当然不能排除以下情形:原先谢亚龙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最终警方未认定,嫌疑人仅构成受贿,于是移交侦察管辖。不管出于何情形,检方认定谢自首,证实嫌疑人主动供述受贿犯罪事实。
二、所有受贿事实源于被告人供述
如果谢亚龙不翻供,不辩解刑讯逼供,所有受贿事实一定为其主动交代,理由很简单,即便侦查机关掌握其一起受贿,其他受贿都是谢主动供述,依照“解释”,被告人也不符合自首条件,“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谢亚龙辩解少量指控受贿事实属实,大部分是刑讯逼供结果,并不存在。基于自首成立前提,根据被告人说法,可以想象,公安机关为“扩大战果”,对其穷追猛打,被告人胡乱供述虚假事实,办案机关根据其供述,核实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违法定案。但鉴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自首,所有受贿事实源头为被告人供述。
三、被告人翻供之诉讼利害
被告人当庭翻供,辩解在违法办案下作虚假陈述,并提供非法证据形成时间、地点,办案人员等证据线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申请证人作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尤其被告人面对自首认定被撤回,诉讼不利益情形下,仍坚持翻供,合议庭应对侦查证据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法院应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